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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规范标准-建标〔1996〕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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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547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全国六大区104所不同规模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国家建委、卫生部1979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试行情况及40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经广泛征求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卫生厅()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院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59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      1

建设规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建筑面积指标

64

63

62

61

60

注:①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②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2/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2/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

 

     建设规模

部门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急诊部

2.77

3.52

3.22

3.21

3.04

3.04

2.78

门诊部

15.08

16.11

16.13

15.01

14.72

14.44

13.97

住院部

34.61

34.26

34.55

34.26

34.68

34.80

35.40

医技科室

25.57

25.91

25.63

25.88

25.76

25.25

25.33

保障系统

11.90

9.90

9.40

8.97

8.91

9.44

9.20

行政管理

3.86

4.00

4.26

5.13

5.22

5.29

5.38

院内生活

6.21

6.30

6.81

7.54

7.67

7.74

7.9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十八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建筑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等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        4

           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

托幼园所

462

692

923

1308

1569

1831

2092

灭菌、中药制剂

607(小型)

1429(中型)

2000(大型)

核磁共振室

308

CT

261

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

309

血液透析室(10)

397

体外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

305

高压氧舱

小型舱(12)

173

中型舱(812)

393

大型舱(1820)

592

直线加速器

466

同位素室

535

ECT

442

内照(前装)、钴60、后装机

706

放射性治疗病房(8)

229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共沟的布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      5

建设规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建设用地指标

117

115

103

111

109

注: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五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每位学生30m2、教学医院每位学生25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另行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m2/辆和自行车占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同时规划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其中各类专业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应在医院的附近。

第二十八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http://www.iwuchen.com/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方可建高层。

第三十一条  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其他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产品;有推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过的门和走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康复科应设有扶手或栏杆。

第三十四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

手术室和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耐腐蚀的相宜材料并装修到顶;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宜采用防滑地板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第三十五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检验科等科室应设置局部空调。手术室尚应考虑设置空气净化设施。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  医院设备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内医用家俱的装备,可参照《综合医院家俱装备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和闭路电视系统。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综合医院建设工期()                6

建筑规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建筑工期

2430

3036

3640

注:①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②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批准开工报告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限。

第四十七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      7

              材料

结构类型

钢材(kg)

水泥(kg)

木材(m3)

框架

5060

230260

0.030.04

砖混

2530

170200

0.030.04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      8

项目

单位

消耗指标

kw.h

24

t

0.0050.007(标准煤)

t

12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卫生厅()编制组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的有关同志共同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103日以建标〔1996547号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610

 

第一章   

第一条  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卫生事业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其中综合医院的建设,尤其令人瞩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已有的综合医院仍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建设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同时,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使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在项目的决策、建设水平的确定、建设的科学管理和投资效益的提高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在总结我国综合医院建设的经验和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1979625日以(79)建发设字第340号、(79)卫计字第503号印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的试行情况并对全国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  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定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指导性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工程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时,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条文规定参照执行。同时,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应始终不渝地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病人为主,为病人提供方便的原则。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使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第六条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新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在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近年来,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这种做法违背了“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指导方针。因此,将原有设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应成为综合医院改、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城镇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四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见缝插楼、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作法。任意改、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勉强、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永远充满活力。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成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不好。目前,在我国的综合医院中,100床的规模已不多见(统计情况见附表1)。为此,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1992年全国卫生部门县及县以上的综合医院

平均每院床位数                             附表1

隶属关系

机构数()

床位总数()

每院床位数()

卫生部属

4

2691

672.75

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64

36486

570.09

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

731

279589

382.47

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791

147279

186.19

()

2216

392011

176.90

合计

3806

858056

225.45

300400500600床四种规模的综合医院投资效益较好亦便于管理。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分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8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上述四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8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原则及每千人口床位数指标。主要依据是:

1.199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调查,详见附表2-1

2.199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调查,详见附表2-2

3.1992年全国省会及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调查,详见附表2-3

199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千人)  附表21

地区

床位数

地区

床位数

地区

床位数

西藏

9.02

陕西

5.00

广西

4.19

青海

8.37

新疆

4.96

湖南

3.95

海南

7.27

宁夏

4.94

四川

3.89

北京

6.87

内蒙

4.72

贵州

3.60

辽宁

6.65

黑龙江

4.39

广东

3.59

山西

5.85

江西

4.36

福建

3.45

上海

5.61

甘肃

4.31

江苏

3.12

天津

5.45

吉林

4.23

湖北

3.05

河南

5.04

河北

4.21

山东

2.70

云南

5.02

安徽

4.21

浙江

2.69

 

199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千人)  附表22

地区

床位数

地区

床位数

地区

床位数

上海

3.97

湖北

1.85

天津

1.39

新疆

3.71

西藏

1.78

宁夏

1.37

北京

3.25

陕西

1.72

甘肃

1.36

海南

2.63

浙江

1.66

山东

1.34

青海

2.54

湖南

1.62

河北

1.34

山西

2.39

云南

1.60

河南

1.23

吉林

2.38

江西

1.55

广东

1.22

辽宁

2.14

江苏

1.52

安徽

1.18

黑龙江

2.14

福建

1.52

广西

1.15

内蒙古

1.91

四川

1.49

贵州

1.05

1992年全国省会及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附表23

城市

床位数

城市

床位数

城市

床位数

郑州

11.10

吉林

7.80

唐山

6.60

太原

10.92

兰州

7.21

武汉

6.52

福州

10.63

长春

7.39

抚顺

6.52

西安

10.47

广州

7.33

贵阳

6.11

海口

10.40

南昌

7.27

齐齐哈尔

6.00

大连

9.62

呼和浩特

7.19

上海

5.61

鞍山

9.24

沈阳

7.19

包头

5.59

哈尔滨

9.12

成都

7.18

南京

5.50

重庆

8.90

银川

7.11

天津

5.45

西宁

8.82

合肥

7.09

济南

5.37

乌鲁木齐

8.25

北京

6.87

青岛

4.97

杭州

7.94

南宁

6.86

淄博

4.60

长沙

7.81

石家庄

6.82

 

 

 

    以上调查统计结果反映了我国城乡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的现有水平。为保证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并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大目标创造条件,新建医院在确定时,既要考虑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适当考虑今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增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市场的发育等因素,一般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47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5张的标准。条文中规定,一个地区医院床位的总规模,应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所谓综合平衡,实际是指以下工作:

1、本地区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47中选定)×地区规划人口数量(千人)-该地区原有各级各类医院床位数之和。

2、全县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25中选定)×全县规划城镇人口数量(千人)-该县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之和。

医院床位总数确定以后,再按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综合医院与其他各类医院的床位比例并计算出各自的绝对数字。

第十一条  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诊总量进而确定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八十年代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或本院前三年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二条  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三部分内容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三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则应慎重进行。这是因为:

一、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

二、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

三、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

四、设备投入使用以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的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模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的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与建设规模相宜的普通制剂、灭菌制剂和中药制剂室的面积,可以满足一般综合医院的基本需要。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大型的灭菌制剂和中药制剂室,则应在扣除原有制剂室的面积后再选用大型制剂的面积,不可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由于历史的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研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实践表明,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中”所给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已不能满足综合医院中日益发展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到1988年底,全国2365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为63.55m21991年对全国118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是,床均面积为63.12m2。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两项调查结果呢?

一、两项调查结果真实地反映出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两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都超过了“七九标准”,但各医院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基本达到实际需要的最低要求。

三、尽管如此,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两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四、鉴于目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实际存在的差距以及投资渠道的多样化趋势,在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以外明确一定的幅度面积,有利于不同的建设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吸取了多年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各地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首先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该包括的所有科室用房的建筑面积(详见附表3),继而归纳出包括七项基本建筑内容和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附表3是条文中表2和表3的依据而其本身则来源于对一系列更加具体的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各地在使用表3的过程中,可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医院的专科特点,作适当调整。

另外,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  附表31

          建设规模

部门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急诊部

352

672

807

1009

1122

1298

1329

门诊部

1920

3073

4047

4718

5442

6162

6676

  公用部分

669

851

1135

1356

1685

1936

2167

  内科

65

169

240

305

371

444

487

  外科

164

278

335

364

486

567

629

  妇产科

193

280

396

425

491

498

527

  儿科

196

376

465

502

524

547

593

  五官科

295

534

745

853

898

1024

1047

  中医科

76

164

218

284

316

393

415

  皮肤科

44

104

153

236

284

307

364

  康复医学科(理疗科)

153

196

251

295

371

415

502

  肠道门诊

109

153

164

175

185

196

196

  肝炎门诊

109

120

131

131

142

142

142

  麻醉科

 

44

65

87

87

109

109

医技科室

3255

4947

6429

8138

9522

10780

12104

  药剂科

840

1380

1628

2131

2458

2854

3215

  检验科

240

404

567

752

829

982

1156

  血库

44

87

109

131

153

175

196

  放射科

427

578

818

1247

1440

1484

1702

  功能检查

98

240

502

600

698

742

786

  手术室

535

833

931

1111

1420

1605

1791

  病理科

109

153

229

240

273

338

371

中心供应室

229

327

398

474

578

655

709

  营养部

373

498

618

724

811

920

1000

医疗设备科

207

251

378

433

491

610

676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设面积指标(m2)  附表32

     建设规模

部门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住院部

4405

6535

8668

10769

12817

14855

16914

  公用部分

103

124

197

259

290

310

352

  病房面积

4035

6052

8069

10086

12103

14121

16138

  产房

267

359

402

424

424

424

424

保障系统

1514

1885

2354

2818

3295

4028

4391

  锅炉房

452

498

600

646

689

917

951

  配电室

102

129

166

203

271

286

323

  太平间

77

77

114

117

135

154

154

  洗衣房

240

314

378

425

462

517

517

  总务库房

258

432

434

572

683

849

988

  通讯

37

58

88

117

175

234

234

  汽车房

142

203

292

382

452

542

603

  传达室

28

37

37

46

46

55

55

  室外厕所

37

49

49

49

55

55

55

  总务修理

74

111

129

166

222

314

406

  污水修理

49

49

49

77

77

77

77

  焚烧炉

18

18

18

18

28

28

28

行政管理

491

759

1069

1614

1929

2257

2572

  办公用房

336

506

717

1143

1371

1600

1828

  计算机房

 

21

21

31

31

41

41

  图书馆

155

232

331

440

527

616

703

院内生活

791

1200

1709

2369

2834

3306

3794

  职工食堂

369

554

872

1235

1483

1731

1977

  浴室

111

148

172

192

222

258

292

  单身宿舍

311

498

665

942

1129

1317

1525

合计

12728

19071

25083

31435

36961

42686

47780

床均面积

64

64

63

63

62

61

60

  注:保障系统中所列锅炉面积只满足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的需要,采暖锅炉的面积列在条文表5中。

从附表3可以看出,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包括的科室用房共有44项。其中肠道门诊、肝炎门诊、麻醉科、住院处(住院部公用部分)、产房、医疗设备科、通讯用房、焚烧炉、图书馆、计算机室、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等13项是本建设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内容。这13项内容,在“七九标准”中有些是未予考虑,有些需要另行报批,有些则是“七九标准”出台以后根据医疗需要新发展起来的。在200500床四种与“七九标准”的可比规模中,这13项内容增加床均建筑面积8.66m2,其余31项可比项目,增加床均建筑面积5.932m2。两项合计,本建设标准确定的床均建筑面积比“七九标准”平均增加14.582m2。尽管有些部门和科室的用房面积仍然偏紧,但已可保障实际工作的基本需要。

上述13项新增加的科室用房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

条文注中规定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有3m2的幅度值,主要用于附表4所列的11项内容。这也是在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

 

3m2/床幅度面积所用于的11项建设内容          附表4

项目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急诊室

21

41

41

41

41

41

62

门诊公用部分

98

153

207

251

273

305

316

院科室用房

44

65

87

109

131

153

175

住院部

145

207

331

474

569

664

759

检验科

33

44

55

65

76

87

98

放射科

44

65

67

65

65

65

87

功能检查

44

65

87

98

109

120

131

手术室

44

44

44

44

44

44

65

病理科

22

44

55

65

76

87

109

康复医学科

(理疗科)

44

55

65

76

87

98

120

行政管理

129

185

240

332

388

443

498

小计

668

968

1277

1620

1859

2107

2420

床均

3.34

3.23

3.19

3.24

3.10

3.01

3.03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该比例是在附表3的基础上经整理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目前各医院内预防保健人员的工作用房都非常拥挤和简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科的用房面积。

预防保健科本来属于门诊部的范围,但因其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在对98所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9m2 (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本条所指科研人员系综合医院中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专职人员,所定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的。

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实验动物室,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括该项内容。需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条  本条所列的15个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其中虽属于七大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综合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采暖锅炉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编辑的《锅炉设计实例汇编》确定的,托幼园所的建筑面积是根据1957年国家教委批准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指标》确定的,其余13项建筑面积则是在对综合医院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各地在综合医院的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该遵循的四项主要原则。作好建设规划是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完善的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四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都会给事业带来损失。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当然,有效的节地措施远远不止于这几项。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彻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365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为117.99m2,详细情况见附表5所列。

从附表5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是下列原因: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附表5

 

  建设规模

项目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病床数量()

195304

189005

119774

95165

51398

24378

48190

占地面积(m2)

25234457

23631014

13061832

8284684

4668835

3607191

6844712

床均占地(m2)

129.21

125.03

109.05

87.06

90.84

147.97

142.04

 

二、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这种作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和工作人员工作环境的日益恶化。

调查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55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克服了原来用地指标幅度过大、不易操作的不足,保证了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可避免土地的浪费。

第二十五条  在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并配备专职科研人员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一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专职科研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需要增加教学设施用地面积的综合医院,包括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两类,其中附属医院为30m2/生,教学医院为25m2/生。实习医院则不再另外增加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本条规定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批准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等三项标准,并结合卫生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第二十六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和探视的人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并明确公安管理部门要参与医院扩初设计的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当地的规定,增加综合医院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规定,凡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同时规划出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

医院职工的工作对象和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特殊性,尤其是综合医院,昼夜24小时以内随时有抢救危重病人的可能。因此,不仅要求职工的居住不能过于分散,而且要与医院的距离临近,以做到召之即来。所以,在医院的就近位置建设一定数量的职工住宅,安排各类专业的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的职工居住,无论对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还是对增强医院应付突发情况的能力,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证明,这部分职工占全院职工总数的30%40%左右。

综合医院职工住宅建设用地的量化指标及如何划拨,应按照医院所在地区对住宅建设及其用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净化空气、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覆盖率。199311月国家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建筑覆盖率宜为25%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考虑到改扩建综合医院一般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又作出了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但绿地率的指标仍为35%,不能降低。否则就会破坏医院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筑标准的确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条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的。

综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具有在就诊、探视高峰期的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流的特点。对于很多业务工作来说,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应付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医疗业务用房不宜建设既不适用更不经济的高层建筑。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各项设施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只有在用地特别紧张,而建设规模又不可能缩减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高层建筑。这是在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建成的高层医院的经验教训以后得出的结论,国外资料也有类似的经验总结。

第三十一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医疗实践的时间在不断缩短,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也不断加快。门诊和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组合与改造工作在医院中常年不断,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医院的改造和发展。

调查表明,阳台在多数医院的病房中作用不大,反而增加了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建筑造价。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装修方面的几项具体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且渗漏不止。不仅带来工作上的不便,而且会造成污染。为此,在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室内的装修、蒸汽的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实践证明,对医院内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

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道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和医院的改造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一般应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院区以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医院工作性质与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与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部分用房设置空调和空气净化设施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是关于综合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设置的规定。

 

第六章  医院装备

第四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装备标准和大型医疗设备的装备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用家俱配置的参照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电话通信系统的配置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配置计算机和闭路电视系统的要求。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五条  医院建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民用建筑,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因此工程造价相应较高。本建设标准延用了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中以住宅为参照系确定医院建筑工程造价的方法。规定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的平均造价,按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造价的1.52倍确定。

本条规定的工程造价,包括电梯、生产用蒸汽锅炉等建筑设备的费用,不含医疗设备、家俱、床俱等装备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条所列建设工期,是以1985年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依据,以综合医院中最大的单项工程病房楼的建设工期为基数,再加其他三栋建筑面积仅次于病房楼的单项工程总和的30%计算出来的,可供有关部门参考。实际工作中,各地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适合当地情况的工期定额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工期。

第四十七条  确定综合医院三项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指标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本条所列指标是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和福建、湖北、北京三个卫生厅局提供的当地三项主要材料的用量,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供各地参考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所列三项主要能源消耗指标,是通过对北京市19所医院实际用量的统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供各地参考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条所列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标准,是按1978年卫生部批准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有关要求确定的,供各地参考使用。实际工作中,可按当地卫生厅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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