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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环境监测质量标准GB309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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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

关于空气环境监测质量标准GB3095-2012通知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级城市、副省级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为贯彻第七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交流会和201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国空气污染控制,有效维护人民身心健康,我部允许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本规范的实施如下:
一是深刻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关键实际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形势下加强环境空气整治的理性要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趋势,以煤炭为核心的能耗大幅飙升,机动车拥有量大幅增加,经济发展相对发达地区氮氧化合物(NOX)和污染物(VOCs)消耗量大幅增加,活性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环境污染加剧。在空气污染物(PM10)和总漂浮细颗粒物(TSP)环境污染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PM2.5和O3环境污染加剧,雾霾经常发生,可见度降低。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完善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合理的自然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使评价结论与群众个人经验一致,逐步与国家标准对接,是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的主要日常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促进空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空气污染控制,完善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是满足公众要求和提高政府信誉的必要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改善了生态环境评价的污染物因素,可更好地反映在我国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中,反映了混合环境污染的现状;调整了指数值标准化管理描述方法,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的发布方法,有利于提高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评价的合理水平,更好地指导群众的身心健康,努力消除主观性感官与检测评价效果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二、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环境污染特点、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安全管理规定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新增指标值检测必须进行实验仪器安装、网站安全操作、技术专业人员管理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仪器设备、人员、资产、测量、准确、准确、及时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指出以下规定:
(一)分期付款执行新标准的时长规定。
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污染区及其市辖区及省级城市;
2013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地区113个,中国环境保护示范大城市;
2015年,所有市级以上大城市;
2016年1月1日,全国各地实施新标准。
(2)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鼓励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政府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实施新标准。
(3)经济发展技术基本良好,混合环境污染非常明显,如京津冀、长三角、珠江三角洲等重污染区域,确保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新标准的实施,首先使检测结果与群众体验一致,尽快与国际对接。
三是大力推进空气污染控制,不断提高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空气污染物消耗量大、环境空气污染物含量高、区域空气混合环境污染严重。实施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检测和发布数据信息只是处理空气污染问题的第一步,必须大力推进空气污染控制,采取进一步对策提高空气质量指标。最近,环境保护局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以下工作:
(1)进行科学研究,制定合格的总体规划。在快速检测和新闻发布的基础上,机构能源尽快进行合格的节能减排相关科学研究,了解规律,建立排放细节和操作预防措施,对空气质量指数改进方法和目标及相应的控制技术进行科学合理、系统软件、深入科学研究,探索管辖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报系统软件,逐步提高风险信息内容判断和预警信息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空气污染控制高科技支持点。未达到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关键大城市,应当制定合格的总体规划,报有关部门批准。
(2)提高自然环境准入的门槛。严格控制新项目准入,严格控制两高一资新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快速改进和产品出口。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混凝土、光伏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厂、造船业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3)广泛开展重污染地区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领域实施空气污染控制总体规划,增加产业链调整范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广绿色能源,开展煤炭交易总产量操作示范点。实施多污染物合作操作,制定和实施火力发电厂、钢铁、石化等重点领域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值,大力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细颗粒物和污染物排放总产量。
(4)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污染控制。采用鼓励和控制多管齐下的经济发展控制方法,积极推进汽车柴油质量和机动车环保标准的实施,提高汽车柴油清洗水平。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环保标准,鼓励重点地区提前实施第五环节环保标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方法,加快取代黄标车
(5)不断完善极端恶劣天气因素下的空气污染监测报告和预警信息管理体系。地方市级以上大城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对自然环境污染监测结果进行人民日报和实际日报工作,为群众提供身心健康指导,正确引导当地居民科学安排交通和生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空气污染控制预警信息应急计划,建立区域应急管理体系,重大污染立即运行应急机制,实施关键排放生产限制、土方回填施工终止、机动车限制等应急措施,明确提出保护措施。
全国各地要尽快做好落实新标准的准备工作,按时落实,并立即向我部实施情况。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8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健康,引导群众身心健康,现允许《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并予以公布。

规范名称,序号如下:
(AQI)技术要求(实施)(HJ633-2012)
本规范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同步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规范内容可在环保部网站(bz.mep.gov.cn)查看。
特此公告。
配件: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要求(实施)
2012年2月29日。
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要求(实施)
Technicallentionambientairqualitindex(ontrial)
(HJ633-20122016-01-01-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标准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指气质量标准》,本标准要求《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际日报》的标准和程序。本规范中的污染物浓度值均为质量浓度。本规范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同时实施。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7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现允许《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作为国家自然环境检测标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合作公布。

规范名称,序号如下:
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根据有关法律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实施。
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在全国各地实施本规范前,可根据《关于促进空气污染联合防治、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发〔2010〕33号)等文件,提前执行本规范实施本规范,实际实施意见(包括区域范围、时间等)再次公布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提前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环保部网站(bz.mep.gov.cn)查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订单》(环发〔2000〕1号)、《保护作物空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废除。
特此公告。
(本公示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刚签字)
配件: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年2月29日。
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s。
(GB3095-2012代替GB3095-1996GB9137-882016-01-01-01)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范,维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健康。本标准包括环境质量功能分区分类、标准等级分类、新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和浓度标准值、检测方法、数据分析的有效性要求、实施和监督。各省、市、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规范中未要求的新型污染物质项目的区域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规范中的污染物浓度值均为质量浓度。该规范于1982年首次公布。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第三次修订。本规范将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适当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订单(环发〔2000〕1号)、《保护作物空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废除。
环境保护部宣传。
2011年第86号公示。
国家污染物环保标准《建筑工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公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止自然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确保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发展允许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环境保护标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合作公布。
规范名称,序号如下:
(GB12523-20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述规范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上述规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规范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环保部网站(bz.mep.gov.cn)查看。
自上述规范实施生效日起,废除下列规范: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噪声标准值(GB12523-90);
二、施工现场噪声测量法(GB125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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