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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室工程设计规范GB9111-26(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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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室工程设计规范GB9111-26(全文完整版)​


第1章  总 则
第1.0.1条制定本规范,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高校等新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的改造和扩建。其他类似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实施。
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保证质量,节约能源,满足环保要求。
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室、辅助室、公共设施等。
第2.0.2条净化实验室: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房屋。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研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室、温室、标本室、辅助加工厂、设备库等。
第2.0.4条公共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的环境和其他条件。包括供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信等设施。
第2.0.5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以实验台规模进行定期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多学科实验室。
第2.0.6条专用实验室:具有特定环境要求的实验室(如恒温、恒湿、清洁、无菌、抗振动、辐射、电磁干扰等)。或主要是精密、大型和特殊的实验装置(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平衡、光谱仪等)。
第2.0.7条研究工作室:用于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材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制成果报告等的科研实验人员。
第2.0.8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室的适应性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期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和人员的发展和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室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的选择、公共设施的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标准单元是指柱网围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的柱网围的面积。
第2.0.9条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房屋。包括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房屋。所需的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空气、水、酸碱度和消毒措施。常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摇床、培养箱等。
第2.0.10条天平室:设置称重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相对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2.0.11条高精度天平室:设置微量天平室,称重精度为±0.002~0.001mg,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2.0.12条前室:又称缓冲间或过渡间,可作为换鞋间。
第2.0.13条准备室:一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做好准备。
第2.0.14条防生物危害实验室:又称生物安全实验室。对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和病毒实验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
第2.0.15条管井:用于通过各种公共设施立管的竖井。
第2.0.16条管道走廊:用于通过各种公共设施立管和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7条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过各种公共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8条应急喷雾:为确保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和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应在该实验室附近的公共走道上设置自动或人体控制开关,以便实验人员一旦受到药物污染,及时进行喷雾救援。
第2.0.19条反应池:指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废)水中含有一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置污水处理结构,采用物理化学方法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2.0.20条实验室工作接地:设置接地,确保所需接地仪器设备稳定工作。
第2.0.21条供电电源工作接地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接地。
第2.0.22条保护接地: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3条特殊防护接地: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
第2.0.24条防雷接地:为保证建筑物防雷装置的可靠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3章基地选择及总平面设计。
3.1基地选择。
第3.1.1条基地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基地应当满足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并具备水源、能源、信息交换与合作的条件,交通便利。
第3.1.3基地选择应当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的需要,并留有开发用地。
第3.1.4条基地与易燃易爆产品生产与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
第3.1.5条基地应避免噪声、振动、电磁干扰等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本身造成的上述危害,也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3.1.6条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和措施。
3.2总平面设计。
第3.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照《科研建设项目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3.2.2条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各类房屋、户外实验场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垂直设计、公共设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和环境设计。
第3.1.3条总平面设计应当合理利用基地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空间及现有公共设施。
第3.2.4条各类房屋应集中布置,使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相互干扰,留有发展空间。
第3.2.5条住宅不得建在科学实验区。建在同一区域时,应相互分离,设置另一个出入口,并符合防止污染和干扰的有关规定。
第3.2.6条使用具有放射性、爆炸性、毒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保护、疏散、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3.2.7条公共设施房屋在总平面上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应设置在周围环境干扰最小、使用负荷中心附近。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当不能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条各类公共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维护方便,留有发展空间。
第3.2.9条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并适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的选择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第4章 建筑设计
第4.1
科学实验建筑由实验室、辅助室、公共设施室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种房间,使功能分区清晰,联系方便,不相互干扰。
4.2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应当采用标准单元的组合设计,其结构选择和荷载应当使建筑具有适应性。
四、一、三窗。
第4.3条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设置采暖和空调的科学实验建筑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调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隔热性,并应设置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打开窗扇。
在底层,半地下室和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4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门孔宽度不小于1m,高度不小于2.10m。由一个或多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门孔宽度不小于1.20m,高度不小于2.10m。
第4.5有特殊要求的房间门洞尺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4.6实验室门扇应设置观察窗。
第4.7外门应采取防虫、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8条走道。
第4.9走道最小净宽不得小于表4.1.5.1。
走道最小净宽。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单走道1.301.60。
双走道或多走道1.301.50。
第4.10条走道地面有高差时,高差小于二次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坡度不得大于1:8。
第4.11楼梯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4.12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过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小于0.28m,高度不大于0.17m。
第4.13层以上科学实验建筑应当设置电梯。
4.14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得大于50m。
4.15厕所应设前室,并配有洗手盆和镜箱。
第4.16条男厕每30人设一个大便器,每25人设一个小便器(小便器按每0.60m长度相当的一个小便器计算),大便器和小便器不少于两个。女厕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不少于两个。
第4.17科学实验建筑应当设置卫生用具室,可以独立设置或者与厕所相结合,其中应当设置拖把池、拖把吊设施和地漏。
4.18条更衣间。
第4.19科学实验建筑应设置更衣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0.60m2,应设置更衣柜和换鞋柜。
4.20条更衣室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21条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应采用自然积比不小于1:6。
第4.22自然采光的阅览室窗面积比不得小于1:5。
第4.23隔声。
第4.24条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大于55dB(A);研究工作室和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大于50dB(A)。
第4.25产生噪声的公共设施和其他房间不得靠近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和阅览室,否则应采取隔音和消声措施。
第4.26隔振。
第4.27振动公共设施不得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阅览室、底层或地下室相邻,设备基础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28设置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设备基础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29室内净高。
第4.30条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无空调时,不得小于2.80m;设置空调时,不得小于2.40m。
第4.31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当按照实验仪器设备的尺寸、安装和维护要求确定。
第4.32走道净高不得小于2.20m。
第4.33室内装修。
第4.34条实验室、走道地面、楼梯表面应坚固耐磨、防水防滑、无灰尘、无灰尘;墙壁应干净、无眩光、防潮、无灰尘、无灰尘;天花板应干净、无眩光、无灰尘、无灰尘。
第4.35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大的实验室地面应设置地漏。
第4.36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者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作为整体防水装饰。墙面与墙面、墙面与地面、墙面与天花板应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件和露水管道。
第4.37条一般实验室不宜设置吊顶。
第4.38需要设置天花板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应采用活动板式天花板。

第4.39一般实验室标准单元的组合设计应符合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试验台、试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择和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第4.40条一般实验室标准单元的开间由实验台的宽度、布置方式和间距决定。标准单元平行布置在实验台上,开间不小于6.60m。
第4.41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的深度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和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不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小于5.70m。
第4.42由1/2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两侧墙布置的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60m。当一侧墙改为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与另一侧实验台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0m。
第4.43条由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与两侧墙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60m。当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改为侧墙或房间中间时,与试验台的净距不小于1.50m。岛式试验台端部与外墙的净距不小于6.60m。
第4.44条按照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果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时,相应净距应增加0.10m。
第4.45条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当符合第4.2.4条、第4.2.5条第4.2.5条、第4.2.6条的规定。连续布置两个以上岛式试验台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m。
第4.46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得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与外墙的净距离不得小于1.30m。
第4.47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得粘贴,窗外墙布置需要公共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不得粘贴。
第4.48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门斗室内时,实验台端部与门斗墙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0m。
第4.49通风柜操作面与试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净距不小于1.20m。
第4.50一般实验室应当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标准单位组成。
第4.51条通用实验室应集中在建筑物的外墙上。设置空调的通用实验室应布置在北方。
第4.52条标准单元组成的专用实验室的开间和深度应根据实验仪器设备的尺寸、安装、维护要求确定。通风柜和试验台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的相应规定。
第4.53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4.54条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室、生物培养室、设备消毒清洁室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m2,前室应设置家庭服装和工作服分开更衣柜和鞋柜。
第4.55由几个生物培养室组成的生物培养区,入口处也可设置集中式换衣换鞋柜。
第4.56条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交叉感染。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尽头,不得打开外窗。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封闭窗和遮阳百叶窗。
第4.57条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置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能采用密封玻璃隔墙隔开。玻璃隔墙的骨架应采用不易变形、耐清洗的材料。
第4.58生物培养室和各功能室玻璃隔墙上的门应采用推拉门。
第4.59生物培养室应当保留设置灭菌器的位置。
第4.60天平室。
第4.61条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作为换鞋间。天平室应布置在北方,外窗应为双层封闭窗和窗帘。
第4.62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玻璃隔墙隔开,并采用推拉门。
第4.63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隔振。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分开。台面应平整、干净、刚度足够的台板,不得使用木制工作台。地板上的天平台基础应位于墙、梁柱等刚度较大的区域。
第4.64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要求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侧,天平台基础应设置独立基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地板上)。外窗应为双层密闭窗。
第4.65条高精度天平室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根据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选择。无数据时,应符合现行《机器动载荷下建筑物承重结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
第4.66电子显微镜室。
第4.67电子显微镜条电子显微镜室应根据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和磁场干扰源,布置在建筑物底部。
第4.68条电子显微镜室由电子显微镜室、过渡室、准备室、切片室、涂膜室和暗室组成。过渡室面积不小于6m2,应设置更衣柜和鞋柜。
第4.69条电镜间不宜设置外窗。
第4.70电镜间的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和维护要求确定。
第4.71条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措施。配套电镜的振动辅助设备和室内空调设备应设置隔振装置。
第4.72条电镜间、切片间、涂膜间的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须设置更衣柜和鞋柜。
第4.73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并应布置在建筑物底层。必须布置在地板上时,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第4.74分析室由分析室、过渡室、样品制备室、化学处理室、暗室、数据处理室和工作室组成。过渡室面积不小于6m2,应设置更衣柜和鞋柜。
第4.75光谱仪间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通风柜。光源区应设置排气罩。
第4.76谱仪间不宜设置水盆。
第4.77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第4.78条本节适用于科研第三类开放式放射工作单位和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乙类、丙类开放式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式放射源辐射实验室的建筑设计。
第4.79开放式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开放式放射性工作单位按其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工作单位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放射性卫生保护基本标准》。
(2)开放式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辐射的规定。
(3)开放式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划定防护监测区。防护监测区的范围应当符合现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4)第三类开放式放射工作单位和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
(5)第三类开放式放射工作单位和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的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设置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开。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时,可根据污染情况分为若干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白区、绿区、红区三个区域。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两个区域,即白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规定的下限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红区的标准应符合现行《开放式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
(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各区的布按白区、绿区、红区布置。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应按白区、绿区布置。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置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应设置家庭服装、专用工作服、淋浴设备,并配备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置换鞋、更衣、洗手、表面污染监测的过渡室,过渡室面积不小于6m2。
卫生出入口的规模应根据进入绿区的总人数确定。淋浴器每5~8人设置一个。
(8)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布局、白区、绿区、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相互穿插。原则上,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列以低、中、高的放射性活性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绿区应设置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室。临时存放室的室内装修标准不得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饰应简单,防止灰尘和放射性物质的积累。各种管道应暗敷,灯具应嵌入。地面、墙壁和天花板的阴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门窗应易于清洁和去污。绿色区域应设置密闭窗,少开窗扇。
(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室内装饰材料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去污,耐酸、碱腐蚀、辐照性能好。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地面及踢脚板应采用热焊接,踢脚板高度不小于0.25m。墙壁和天花板应涂上油漆。
(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标准可适当降低。现有的水磨石地面可以使用,但必须打蜡,并局部添加塑料覆盖。并可使用油漆墙和无尘涂料天花板。
(14)开放式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和放射性三废处理应符合现行《开放式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密封放射源辐照实验室。
(1)密封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可参照现行《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执行。
(2)密封放射源辐射实验室可设在市区。实验室辐射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周围公众的照射不得超过现行《辐射防护条例》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
(3)密封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墙、天花板、门、观察窗洞应符合保护要求。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4)密封放射源的储藏室必须符合保护要求,以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储存放射源容器的储存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保持干燥。储藏室应配备防火、防盗和报警装置。
4.4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第四条研究工作室。
第四条研究工作室设置的数量应当按照使用要求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6m2。
第四条研究工作室应当靠近实验室或者与实验室结合。
第四条学术活动室。
第四条学术交流展厅的使用面积应当按照使用要求确定。该场所应与公共交通空间相连,并应有座椅或沙发的空间。
第四条小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0m2。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会议桌不小于1.80m2,无会议桌不小于0.80m2。
第4.4.2.3条学术报告厅的规模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置讲台、书写板、窗帘,并有放置放映设备的空间。当容纳人数超过180人时,应采用台阶地面,台阶高度应根据不遮挡视线的要求确定。应设置固定座椅和记录台板。当座椅自带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小于0.95m;设置独立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小于1m。
第四条图书资料室。
第4.4.3.1条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采编、阅读、出纳、目录等组成。
第四条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与实验室联系方便的地方。
第四条图书资料室应采用开架阅览室。
4.5公共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第四条公共设施用房。
第四条公共设施用房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排水及水处理室、变配电室、电讯室、气体供应室等。
第四条公共设施用房应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
第四条公共设施用房布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通风等措施。
第四条管道空间。
第4.5.2.1条管道空间分为管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其尺寸和位置应根据建筑标准单元、公共设施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要求确定。
第4.5.2.2条建筑物内管道不多时,应使用管井。集中管井应设置维修门;分散管井难以设置维修门时,应在管阀部位设置维修口。
第4.5.2.3条建筑物内管道较多,管井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设置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并应设置维修门。
4.6实验室建筑设备。
第四条通风柜。
第四条通风柜应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四条设置空调的实验室应采用节能通风柜。
第4.6.1.3条通风柜内衬板和工作台面应具有相应的耐腐蚀性、耐火性、耐高温性和防水性使用盘式工作台面和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蚀、耐火、防水性能。
第4.6.1.4条通风柜内的公共设施管道应隐蔽敷设,伸出柜内的水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蚀性和耐火性。各种公共设施的开关阀、电源插座和开关应设置在通风柜外壳或柜外。
第4.6.1.5条通风柜窗扇及其他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四条通风柜的选择和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的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1.7条通风柜应布置在靠近或靠近管井或管道走廊的地方,避免主要人流和主要出入口。对于没有空调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布置;对于空调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出风口布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调整室内出风口的位置。
第四条实验台。
第四条实验台应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2.2条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蚀、耐火、耐高温、防水、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条各种公共设施管道、水龙头、电源插座、开关等配件应与实验台的公共设施支架或靠近实验台的独立公共设施支架或管槽相结合。实验盆也应与实验台结合。
第四条试验台的选择和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的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3条物品柜(架)
第四条通用实验室内墙应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小于1.20m。
第四条物品柜(架)本身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移动。
 
第五章安全防护。
一般规定5.1。
5.1.1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执行现行国家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法规和规定。
5.1.2科学实验建筑底层的门窗应当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5.1.3放射性物质储存场所应当设置防盗门、防盗窗、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5.1.4条限制人员进入的试验区或房间,应当在明显部位或者门上设置警告装置或者标志。除警告装置或标志外,放射源储藏室还应设置防火、防盗、报警装置等设施。
5.2防火疏散。
5.2.1科学实验建筑的防火设计除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5.2.2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5.2.3一般实验室由一个以上标准单位组成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5.2.4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
5.3防止化学危害。
5.3.1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性物质等实验室,应当设置通风柜。
5.3.2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
5.3.3条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通风柜。这类实验室的地板、地板、墙壁、天花板、实验台、门窗应采用无开裂、无吸附、无渗漏的材料,并应设置汞收集槽、沟槽、瓶子等设施。地面、地面坡度不小于1%,地沟、地漏应具有收集丢失汞的功能,室内下部应设置排气口。
5.3.4经常使用强酸、强碱、化学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应在出口附近设置应急喷淋器和应急眼冲洗器。
5.3.5日常使用中必须存放少量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当设置24小时连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储物柜或通风柜。
5.3.6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
5.4防止生物危害。
5.4.1条防生物危害实验室按现行有害微生物和病毒4级(见附录A)分为生物安全4级、生物安全3级、生物安全2级、生物安全1级。
5.4.2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
5.4.3从事高危微生物和病毒实验的4级实验室,应当设计为独立建筑。当需要与其他实验室设置在同一建筑中时,必须有明确的分区和隔离。
5.4.4实验室出入口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龙头开关。
5.4.5试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标志、安全通知和工作状况标志灯。
5.4.6实验室必须保持负压,室外排气必须经过特殊过滤。
5.4.7家庭服务室淋浴间实验服务室实验室实验室必须为员工提供以下流程。从过渡室到实验室,应保持20~30Pa的压差。
5.4.8必须为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的进出提供消毒设施。
5.4.9实验室必须配备二级、三级生物安全柜和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5.4.10实验室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件和明露管道。
5.4.11实验室地面、墙面、天花板、观察窗及管道穿孔必须严格密封。
5.4.12实验室不得使用固定试验台等固定设施。
5.4.13实验室不得开外窗。
5.4.14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5.4.15条三级实验室用于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和病毒实验,可与其他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必须与公共区域或其他用房设置过渡间。
5.4.16条实验室必须保持负压。从公共区域或其他房屋到实验室,10~20Pa的压差应依次降低,室外排气必须经过特殊过滤。
5.4.17消毒设施应当为进出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提供。
5.4.18实验室必须配备二级生物安全柜和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
5.4.19实验室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件和明露管道。
5.4.20实验室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件和明露管道。
5.4.21条实验室地面、墙壁、天花板、窗户必须严格密封。
5.4.22实验室不得使用固定试验台等固定设施。
5.4.23实验室出入口必须设置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龙头开关。
5.4.24试验区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标志、安全通知和工作状况标志灯。
5.4.25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5.4.26二级实验室用于低危微生物和病毒实验,实验室区域应配备一级或二级生物安全柜和消毒锅。
5.4.27条实验室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洗。
5.4.28实验室不得使用固定试验台等固定设施。
5.4.29条实验室应设置洗手盆。
5.4.30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用于微危微生物和病毒实验,其设计要求与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相同,但不配备生物安全柜和消毒锅。
第六章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
6.1一般规定。
6.1.1采暖、通风、空调、制冷设计除按照现行《采暖、通风、空调设计规范》执行外,还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6.1.2条除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6.1.3空气净化设计应当符合现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6.2加热。
6.2.1采暖区通用实验室冬季采暖室计算温度应为18~20℃。
6.2.2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南北方向分开设置。
6.2.3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应当按照每个自然开间的采暖热负荷设置。
6.2.4除更衣室、淋浴间、热媒冻结危险场所外,供暖系统中的散热器散热量应有调节的可能性。
6.2.5条加热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个立管上设置带短管的阀门。立管阀和排水阀不得安装在沟内。
6.3通风。
6.3.1一般实验室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6.3.2条每个排气装置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同一实验室的所有排气装置一个排气系统。
6.3.3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按表6.3.3确定。
实验室速值(m/s)实验室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mg/m3)
平均最低值。
>150.350.25。
0.2~150.500.40。
≤0.10.750.65。
6.3.4工作时间连续使用排气系统的实验室应当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应当为排气量的70%,并按照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供暖区,冬季应加热送风。送风气流不得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运行。
实验室间歇使用排气系统,排气量大于每小时两次,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气口。对于供暖区域,建筑物的供暖系统应在冬季补充供暖和进气的热量消耗。
6.3.5排气系统的排气装置、风管、阀门、附件、风机等材料应当根据系统排除的有害物质的类型来确定。
当难燃材料或可燃材料必须按防腐或其他要求制作风管时,只能在实验室内敷设。当必须穿过其他房间时,由难燃材料或可燃材料制成的通过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0.5h的套管或防护结构。
建筑物的可燃和不可燃结构不得直接用作风管侧壁。建筑结构不得用作风管侧壁,当排除易冷凝气体时。
6.3.6排风机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以外。排放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
6.3.7排风机进出口设置长度为0.15~0.30m的不燃材料或非燃材料制成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涂漆。
6.3.8排气系统应在排风机吸入侧管段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置减振装置。
6.3.9排气系统应设防倒灌装置。
6.3.10排风机房应当采取通风措施。通风量不得小于每小时一次。
6.3.11排气系统排出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6.3.12技术经济合理时,排气系统应设置热回收装置。
6.3.13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通风设计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6.4空气调节和制冷。
第6.4.1条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机械通风系统可以在多年来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2℃的通用实验室设置。
第6.4.2条多年来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的通用实验室,应设置空调系统。
第6.4.3条通用实验室夏季空气调节室的计算参数为:温度26~28℃,相对湿度小于65%。
第六.4.4条专用实验室空调室的计算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6.4.5条需要设置空调的实验室应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使用班次、消声要求等类似实验室应相邻布置。
第六.4.6条在不影响科学实验工作的情况下,应采取局部工艺措施或局部区域空调代替全室空调。
第六.4.7条空气调节应集中分散设置。
第六条通用实验室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空调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6.4.9条空调系统的设计应为实验室的改造和发展提供灵活性。
第六.4.10条当科学实验工作需要空调系统长期连续运行时,空调系统应配备备用设备。
第六.4.11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减振装置。
第六条空调系统的隔热结构和消声结构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制成。
第六.4.13条制冷方法的选择和制冷装置的设置应根据热源、电源、水源和空气调节所需的制冷量、冷水温度和工艺要求和特点进行比较。
第六.4.14条制冷机房平面及空间及制冷系统管道的输送能力应为科学实验建筑的改造扩建提供一定的余量。
第七章气管。
1.一般规定7。
第七条本章规定,适用于氢、氧、氮、气、压缩空气、真空等实验室气体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
第七条气体管道设计除按照现行《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燃气安全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范》执行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7.1.3条氢气、氧气管道和引入实验室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应明确使用。当管井和管道技术层内有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时,应采取每小时1~3次的通风措施。
第七条通用实验室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各种气体管道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7.1.5条通过实验室墙壁或地板的气体管道应敷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管段不得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第7.1.6条氢气、氧气管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排气管。排气管应高于顶部2m以上,并设置在防雷保护区。取样口和吹扫口也应设置在氢管上。排气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和更换的要求。
第7.1.7条氧气管道应配备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的接地和跨接措施,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7.1.8条管道敷设要求。
第7.1.8.1条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应水平安装,输送湿气体的管道坡度不小于0.3%,坡度为冷凝液收集器。
第7.1.8.2条氧气管道可与其他气体管道同架敷设,间距不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在除氢气管道外的其他气体管道上。
第7.1.8.3条氢可燃气体管道平行敷设时,间距不小于0.50m;交叉敷设时,间距不小于0.25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第7.1.8.4条室内氢气管道不得敷设在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第7.1.8.5条气体管道不得与电缆同架敷设,导架敷设。
7.管道、阀门及附件。
第7.2.1条无缝钢管应用于气体管道。不锈钢管、铜管或无缝钢管应用于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的气体管道。
第7.2.2条金属管道应用于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段。如果是非金属软管,应使用聚四氟乙烯管和聚氯乙烯管,而不是乳胶管。
第7.2.3条阀门及附件材料:氢气及煤气管道不得采用铜材料,其他气体管道可采用铜、碳钢、可锻铸铁等材料。氢氧管道使用的附件和仪器必须是介质的特殊产品,不得替代。
第7.2.4条阀门与氧气的接触部分应为非燃烧材料。密封圈应为有色金属、不锈钢和聚四氟乙烯。填料应为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第7.2.5条气体管道中的法兰垫片应根据管道内输送的介质来确定。
3.管道连接7。
第7.3.1条气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的形式。氢气管道不得用螺纹连接。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承插焊接。
第7.3.2条气体管道与设备、阀门及其他附件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接头的螺纹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或一氧化铅和甘油混合填料。
4.安全技术7。
第七.4.1条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七.4.1.1条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和氢气放空管应设置阻火器。
第7.4.1.2条各种气体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7.4.2条使用氢气和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7.4.3条气瓶应放置在主体建筑物外的气瓶储藏室内。对于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可在实验室放置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7.4.4条氢、氮气气瓶储存间应采取通风措施,每小时不少于三次。

第8章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1  一般规定 
 第八条给排水管道的布置敷设、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管道及附件的选择,除现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8.1.2条实验室供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壁、柱、管井、试验台夹腔、通风柜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迅速分解、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和贵重仪器设备上方。
第八条室内外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现行防火规范。
8.2供水。
第8.2.1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水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八条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用水条件,应当按照工艺要求确定。
第八条实验室试验水龙头等卫生器具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直径和流出水头应当符合现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实验仪器的循环冷却水水质应当满足各种仪器对水质的不同要求。
第八条强酸、强碱、剧毒液体试验和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当在附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眼冲洗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8.2.6条给水水平干管应敷设在底层走道上方或地下室屋顶下;给水水平干管应敷设在顶层管道技术层或顶层走道上方。屋顶上可铺设无冻结区域。
第八条恒温、恒湿实验室、给水管道穿墙及地板应采取密封措施。
第八条阀门应安装在从给水干管引入实验室的每根支管上。
第八条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室的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开关、肘部开关或光电开关。
第8.2.10条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去污室应供应热水。热水水量、水温和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也应配备热水淋浴装置。
第8.2.11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采用科学研究、统一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时,污染区域的水必须通过断流水箱。清洁区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8.3排水。
第八条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流量、排放规律和室外排水条件来确定。
第八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当与生活污水和其他废水废液分开。对于纯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技术经济比较后应回收利用。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水系统设计应分流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废水。废水流向应从清洁区域到污染区域。
第八条放射性核素排水管的布置和敷设、管道及附件的选择,仍应符合现行《辐射防护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污水和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8.4污水处理。
第八条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8.4.2条酸碱污水应中和。中和后不中性时,应在反应池中加药。
第八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根据核素半衰期的长度,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并分别处理。
第8.4.3.1条长寿命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浓度高的废水,应集中储存,待一定数量后,采用净化处理。
第八条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可采用固化法处理。
第八条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采用储存方法处理。
第八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处理,应当符合现行《辐射防护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生物安全4级、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污水必须消毒。处理后,污水应符合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9章电气
九、供电。
第九条科学实验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应当按照现行《工业和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不间断供电等)采取相应的电源质量改进措施。
第九条用电负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第九条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动启动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第九条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仍不能满足稳压、稳频精度的要求;
第9.1.3.3条实验或设备需要安全停机时,
第九条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采购成本和运行成本的总和时。
第9.1.4条低压配电系统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应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九条供配电系统应保留适当的备用容量和扩展的可能性。
第九条在同一科学实验建筑(室)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时,应当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区别或标志。当同一配电保护装置供电时,应进行良好的隔离。
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单独敷设,不得敷设在同一管道内。允许同一管道内敷设同一设备或实验装配线设备的电源线和无干扰控制电路。
第九条实验室负荷可由专用变压器或敷设专用低压配电线路供电。
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线性负荷、大容量单相负荷和频繁启动设备应由变压器低压母线或单独变压器供电。
第九条季节性空调、采暖等负荷占较大比例时,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第九条一般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电路应配备漏电保护电器。每个实验室的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第九条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等潮湿场所的配电设备。
第九条实验室供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线(电缆)。
第9.1.12条高层或线路较多的多层科学实验建筑,垂直线应铺设管井。强、弱电管应分别设置管井。同一管井敷设时,应敷设在管井两侧。


  9.2  照明

 第9.2.1条工作面上的平均照明标准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平均工作面及高度(m)注明房间名称。
100-150-200实验台0.75一般照明。
150-200-300工作台0.75生物培养室应设置局部照明。
100-150-200天平室工作台0.75应设置局部照明。
100-150-200台电子显微镜室0.75应设置局部照明。
谱仪分析室100-150-200工作台0.75一般照明。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100-150-200工作台0.75一般照明。
100-150-200桌面0.75研究工作室应设置局部照明。
100-150-200桌面0.75学术报告厅一般照明。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200-300-500桌面0.75应设置局部照明。
30-50-75地面一般照明管道技术层。
第九条科学实验建筑用房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性,按最低照明与平均照明的比例确定,其值不得小于0.7。
第9.2.3条非实验区和走道的照度不得低于实验区照度的1/3~1/5。
第九条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时,一般照明不得低于工作面总照明的1/3,也不得低于50lx。
第九条工作面上需要有效限制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实验室,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9.2.5.1条使视觉业不在室内光源和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第9.2.5.2条能好、亮度低、发光表面积大的灯具;
第九条增加局部照明;
第九条实验室内表面和室内设备表面为无光泽表面。
第9.2.6条实验室(除暗室外)不得使用裸灯。一般实验室应使用开放式或带格栅的直接照明灯。开放式灯效率不得低于0.7,带格栅灯效率不得低于0.6,实验室灯格栅,反射器不得使用全镜反射材料。
第九条一般实验室采用荧光灯,层高大于6m的实验室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第九条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实验室,应采用高显色光源。
第九条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实验室不得使用气体放电灯。
第九条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潮湿场所,应选择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第九条重要实验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当符合现行《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9.2.12条暗室、电镜室应设置单色(红色或黄色)照明。工作状态标志灯应设置在入口处。
第九条生物培养室应设置紫外线灭菌灯,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门外,并与一般照明灯具的控制开关分开设置。
第9.2.14条照明负荷应由单独的变压器、单独的配电装置或电路供电,并应设置单独的开关和保护电器。照明配电箱应分层或分区设置。
第九条大面积照明场所应分段设置灯控开关。
第九条管道技术层应设置照明,并由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9.3接地。
第九条根据具体要求,科学实验建筑可设置实验室工作接地、供电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实验室特殊防护接地和防雷接地。
第9.3.2条实验室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根据实验仪器和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无特殊要求时,不得大于4Ω。电源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实验室特殊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根据具体要求确定。防雷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9.3.3条各接地应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无特殊要求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Ω。如需单独设置防雷接地,应按照现行《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反击措施。
第9.3.4条实验室的工作接地应单点与接地装置连接。使用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应分别引导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接地装置引入的室内接地干线应采用绝缘导线(电缆)敷设。
第9.3.5条从实施室接地点到接地装置的引线长度不应为从实施室接地点到接地装置的奇数倍,应按以下类型计算:
  式中
波长(m)
F-实验室接地仪器,设备工作主频(HZ)
第九条实验室保护接地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类附录A。
代表性微生物和病毒的类别危害。
1高危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包括EL-tor弧菌)、天花病毒、黄热病毒(黑毒株)、新疆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
病毒,东西方马脑炎病毒,委内瑞接马脑炎病毒,拉沙热病毒,马堡病毒,埃波拉病毒。
猴疱疹病毒(猴B病毒);粗球孢子菌、荚膜组织胞浆菌、杜波氏组织胞浆菌。
2中度危害土拉弗朗西丝菌、布氏菌、炭疽芽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结核分枝。
杆菌。狂犬病病毒(街毒)、森林脑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国内尚未发现患者在国外引起脑脊髓炎和出血热。
其他虫媒病毒,登革热病毒,甲乙肝炎病毒;各种立克次氏体(包括皮疹伤塞、Q热);鹦鹉热,乌疫衣原体,淋浴。
巴肉芽肿衣原体;马纳青霉、北美芽生菌、付球孢子菌、新型隐球菌、巴西芽生菌、烟曲霉、着色霉菌。
3低危脑膜炎奈瑟氏菌、肺炎双球菌、葡萄状球菌、链球菌、淋病奈瑟氏菌等致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德特氏菌、
白喉棒杆菌等致病性棒杆菌、流感嗜血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
森氏菌、空肠弯曲菌、酵米面黄杆菌、付溶血弧菌、变形杆菌、李斯特氏菌、铜绿假单孢菌、气肿疽梭菌、
产气荚膜梭菌、破伤风梭菌等致病梭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雅司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脑心肌炎。
病毒、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其他虫媒病毒、新必斯(Sindbis)病毒、滤泡性口炎病毒、
流感病毒、支付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腺病毒、柯萨奇(A和B组)病。
艾柯(ECHO)病毒及其它肠道病毒、疱疹病毒(包括单纯疱疹、巨细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
风疹病毒;致病性支原体;黄曲霉、杂色曲霉、梨孢镰刀菌、蛙类霉菌、放线菌、奴卡氏菌、石膏样毛癣菌。
孢子丝菌(粉)。
4微危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产各种减毒、弱毒菌种和不属于上述三种低致病性微生物菌种。
本规范用词附录B说明。
第一附录B.0.1条为便于区别对待本规范文明的执行,对不同严格要求的词语,说明如下:
非常严格严格,必须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在正常情况下,严格表示: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应。
允许一点选择,在条件允许的时候首先要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合适。
第附录B.0.2条规定,应当按照其他有关标准执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不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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