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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净化车间施工规范GB54554-2010全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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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净化车间施工规范GB54554-2010全文版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4 建筑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6 兽医卫生和品质检验 
7 给排水 
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依据现阶段全国各地猪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现况,将屠宰场按钟头宰杀量分成四级。在其中Ⅰ、Ⅱ级宰杀车间所属厂多见大中小型公司,按班宰杀量计为3000头以上(按钟头宰杀量计,应超过每小時120头,一班按7h计),这种公司含有的以生产制造肉制品为主导,有的以生产制造制冷肉和分割肉商品为主导,有的以市场销售小鲜肉为主导。Ⅲ、Ⅳ级宰杀车间所属厂多见中小型企业,按班宰杀量计为300~500头,一般为县以上屠宰场,供货种类以市场销售小鲜肉为主导。Ⅳ级下列宰杀车间宜操纵。
此条选用钟头宰杀量等级分类的缘故:
(1)采用的设施是依据钟头宰杀计算的。
(2)一些屠宰场通常只宰杀4h上下,钟头宰杀量比较大,若按班宰杀量计则与具体有出入。
(3)这类计算方式与海外相一致。
(4)选用钟头切分量与宰杀量一致,现屠宰切分车间是按钟头切分的个数测算.
1.0.4此条是充分考虑出入口申请注册厂的独特性而制定的。
1.0.5此条要求了本标准与别的相关标准的关联。
宰杀与切分车间建筑工程设计,除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标准外,还需与此同时实行有关的规范、标准。现阶段相关宰杀与环境卫生这方面需求的规范和标准关键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85)、《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及《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等。
 
 

2 术语

 
2.0.22研磨抛光机。因为世界各国应用语言的差别,对这台设备有的称之为打磨抛光和最后(清理)机,也是有的就称之为清洗设备,为差别一般清洗设备,本专业术语选用研磨抛光机,以表明燎毛后该设备的功效。
2.034均衡间。Ⅰ、Ⅱ级宰杀车间选用迅速降温时,第二段的制冷间也称之为均衡间。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宰杀生产厂的原材料区、宰杀车间前区和副产作业区、生物安全解决间及污水处理厂等都释放有显著臭味并比较严重空气的污染的汽体,因而生产地不可始建大城市中心地段,与此同时应防止其对大城市水资源及居住小区的环境污染。依据环保局规定,宰杀生产厂的生产制造废水需要通过污水处理厂解决后才可以排出。挑选生产地时要留意厂外工业废水的设备其间距不能过远。
卫生防护距离参照GB18078-2000《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若只基本建设切分车间,不设宰杀、副产车间,则并不受风频、卫生防护距离限定。
3.1.2为确保肉类食品安全性,在工厂附近环境卫生自然环境层面提出要求。此条为强制性条文。

3.2 总平面布置

3.2.1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避免生猪、废料等环境污染肉制品,注重商品和工作人员进出口需独立设定,因而要求工业区最少设2个进出口。废料若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可与原材料同用进出口。
3.2.2此条为强制性条文。
3.2.3依据送审稿核准大会上大部分意味着的建议,此条对宰杀、切分车间与厂内相关建(构)筑物的保护间距进行了比较大改动,不会再要求安全防护间距的详细标值,仅明确提出了原则问题的规定,原因如下所示:
(1)原法律条文中安全防护间距的标值是参照60~70时代原苏联有关规范建立的,现在已经不符在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和节约商业用地的规定。
(2)原法律条文中要求的保护间距标值偏大,在很多地方都无法实行。另据统计,海外对肉类食品生产公司也无该类实际要求。
3.2.4近些年与海外肉类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开展多次行业交流,均选用世界上常用的在肉类食品生产厂厂区分成清洁区和非清洁区的定义。设计方案中两区要显著分离,宰杀车间内原材料(生猪)从非清洁区逐渐宰杀生产加工,伴随着生产工艺流程逐渐转为清洁区。采用这类布局形式的目的性是为了确保肉制品在制造生产过程中降低环境污染,做到商品环境卫生的目地。
 

3.3 环境卫生

3.3.2此条要求在工业区路面两边及工程建筑四周空闲地宜开展园林绿化,这对提升工业区气体洁净度,改进清洁卫生标准,尽量多的提升园林绿化总面积毫无疑问是有益健康的。
3.3.4因为动物类、废料等也是屠宰场或油脂厂内较突出的污染物,特明确提出此条,并进行了有关的要求。
3.3.5为了避免运输车辆的车轱辘将厂外污染物质带到厂内,因此要求车子入厂时需要通过消毒池消毒杀菌。
 

4 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4.1.9是为确保建筑规划设计能保证达到肉制品环境卫生的需要而规范的。这种要求与现阶段国外同类厂的规定与规范是基本一致的。
4.1.4此条为强制性条文。
 

4.2 宰前建筑设施

4.2宰前设施
4.2.2赶猪道倾斜度不可超过10%的要求是综合性全国各地赶猪道的状况,在原商业部设计院撰写的《商业冷藏库设计技术规定》基本上确认的。此次撰写标准时又对于此事作了调研和核查。因全国各地猪种不一样,猪的爬坡性能也不一样,实际设计方案时可依据本地具体情况适度进行调节。
4.2.5待宰间的容积按1.0~1.5倍班宰计算,是依据在我国宰杀有季节性生产制造的实际情况明确的。在我国养殖多见农户放养,高峰期日收猪量超出正常的班宰量,因而待宰间的总面积不可以按正常的一个班的班宰计算。每头猪占地总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按0.6~0.8m2测算,是充分考虑各地区因猪种不一样而得出的一个范畴,有利于设计方案时采用。此条是因为使屠宰前的猪群具备较好的待宰自然环境,从源头上确保肉制品的品质而制订的。
4.2.6防护间的总面积,依据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全国各地区别比较大,因而在校则中作出了实际要求。
4.2.7赶猪道两边墙列入1m,是依据对大部分厂的调研后明确的。
4.2.8为了更好地使生猪宰前表皮清理,在进到宰杀车间前要根据冲洗,除掉废弃物。因为全国各地猪源及喂养标准的差别,因此对冲交易淋時间不做要求。冲淋间的尺寸,是以冲洗后能确保宰杀的持续性、匀称性为前提条件设定的。
 

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4.3急宰间、无害化间
4.3.1~4.3.3是依据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02-1999)的要求并考虑到近些年中国部份公司在生活实践及卫生要求上所务必具有的情况而修定的。为与海外对接,原车间名字某些进行了变更,但特性內容不变。


 

4.4 屠宰车间

4.4.1原本条规定屠宰车间的面积大小与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制的《商业冷藏库设计技术规定》中提出的面积大小比较如下(见表1):

表1   每头猪占地面积

班宰量

2000头及其以上

1000~2000

500~1000

200~500

本条规定

1.2~1.0

1.4~1.2

1.6~1.4

1.8~1.6

《技术规定》

1.2

1.2

1.2~1.4

从上表可以看出,屠宰车间每头猪在500~2000头之间增加0.2。原因是近年来,根据国外兽医专家的建议,检验方法从分散检验改为同步检验或对号集中检验方法,增加了同步检验线。同时,旋毛虫检验室和疑似猪尸体布置在生产线附近。此外,为了避免交叉污染,增加了运输设备,拓宽了运输通道,增加了车间的使用面积。
修订数据系根据上表转换为1小时屠宰量,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和调查确定。
4.4.2为了改善尸体交付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减少对肉类的污染,保证冷链的连续性,特此提出了在交付室设置封闭交付口的措施。
根据发货量确定尸体发货室和副产品发货室的面积,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本文对其面积没有具体规定。
4.4.4国外屠宰车间多为单层建筑。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肉、脏肉和废物时,应将清洁原料、半成品与能造成污染的材料分开,以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因此,在采用单层设计时,应注意安排非清洁材料的流向。
国外屠宰车间一般采用大跨度,车间内柱子很少,便于工艺设计和布局。结合国内情况,建议柱距不小于6m(主要用于多层车间),单层跨度较大。
地板高度应满足通风、采光、设备安装、维生产的要求。
4.4.6由于电击深度不够或电击后停留时间过长,一些猪在屠宰和放血后会醒来挣扎,导致血液溅到墙的高度。因此,墙裙的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以便于清洗墙上的血污,保持车间卫生。
4.4.10部分工厂旋毛虫检查室与旋毛虫检查采样处相距较远,采集的肉样不能及时检查并取得结果。当发现问题时,尸体与其他健康合格的尸体混合,容易发生交叉污染。因此,本文规定,实验室应靠近采样处,旋毛虫检查结果应在编号或同步检查完成前进行,以避免交叉污染。
4.4.16燃料储存室为单层建筑,由车间外墙布置和外部出入口设置,防火,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燃料室的防火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分割车间

4.5.3根据原商肉、肉制品生产车间设计标准的基本要求车间设计标准的基本要求》和原商业部基础设施部编制的《关于建设分割肉车间和小包装车间技术标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多年来承担分割车间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前两份文件中提出的设计技术标准和基本规定中的面积相对较小。目前,屠宰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头数计算。因此,将原行业规范中的车间面积改为平均每个建筑面积是合理的,与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一致。
4.5.5~4.5.9分割车间各类制冷房的设计温度是根据理论和实践因素和国外标准确定的,以确保满足肉质要求。
4.5.10对于分割骨间和包装间是否应设置天花板,总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提倡设置和不设置起点是为了确保车间的清洁和卫生。但调查发现,由于气候、环境(车间湿度)和车间温度(暂时停产、倒班)或其他原因,设置天花板的车间发霉或露水,无法达到清洁的目的。因此,规范修订小组认为不应设置天花板。在本规范审批会议上,部分代表提出,随着冷分割工艺的使用,车间温度降至6~12℃之间,因此围护结构应进行隔热处理,屋顶隔热可通过吊装方法解决,但也具有清洁美观的效果。随着天花板材料的更新,防霉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只要加强管理,使用天花板的优点大于缺点,本规范改为适当的天花板。

4.6 职工生活设施

4.6.1本条规范,标准是指2002年5月20日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2003年12月31日实施的《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4.6.3由于屠宰场非清洁区,清洁区和分割车间的生产线已明确划分,生产人员线也应划分,以防止产品交叉污染。
4.6.4厕所本身的卫生条件和设施与生产企业的卫生状况直接相关,尤其是食品加工企业。因此,对厕所作出相关规定是极其必要的。
 

5 屠宰与分割工艺

5.1 一般规定

5.1.1班屠宰能力按全年不少于250个工作日计算。过去,它是根据中国主要购买农民自由放养猪的情况来确定的。农民销售猪是季节性的,形成了淡季和旺季。目前,虽然养猪场和专业养猪户在全国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正在改变购买猪的淡季和旺季的特点,但近年来,我国养猪业动变化,均衡发展和生产尚未形成,规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1.2为保证肉类卫生安全,设置宰前检疫和可追溯代码。
5.1.4活猪屠宰后,体内热量不易散发,加速了器官,特别是胃的腐败过程。为保证肉类质量,应尽快剖腹产,尽快完成尸体加工过程,以确保肉类的新鲜度。欧盟还对肉类加工的卫生要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标准制定。
5.1.5尸体通过悬挂运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肉类的卫生。悬挂的尸体也容易散发热量。因此,悬挂用于暂存和冷却尸体。
 


5.2 致昏放血

 
5.2.1猪在运输过程中使用不正确的方法,使其神经紧张,受到强烈刺激,导致屠宰放血不干净或PSE肉(渗水白肌肉)和DFD肉(肉表面干燥,颜色深)。为此,屠宰前猪的休息、赶猪和运输都提出了要求,并对检验方法提出了要求。
5.2.3利用盐水导电性好的特点,保证电击引起昏昏的时间。
5.2.4全自动低压高频三点击晕或CO2晕可减少PSE肉,有效提高肉质,但会相应增加部分设备投资。
5.2.5本条规定是为了控制猪被电击昏昏的程度,创造最佳的出血条件而制定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款。
5.2.6猪的大量出血在原来的1~2min内,2min内的出血量约占总出血量的90%。未来会有间歇性出血和滴血。5min后滴血很少,所以出血时间要不少于5min。本文为强制性条款。
5.2.7猪屠宰放血3min后处于滴血状态,因此放血槽长度按3min放血时间确定。
5.2.8本文是猪屠宰体进入热池或预剥皮输送机时清洁体表面,尽量减少污染环节,因此需要设置与国外先进屠宰工艺相一致的洗猪机械。


5.3 浸烫脱毛加工

5.3.2隧道式蒸汽烫发机是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先进设备。猪有挂链,通过蒸汽烫发隧道悬挂在输送机上。在烫发过程中,加热和加湿从下到上流动在猪体上冷凝。空气从蒸汽加热到60度,热水加湿,蒸汽循环由风扇和风道进行。运河热水池的热浸方法是20世纪70年代在国外使用的设备。在热浸过程中,猪屠宰体的脚链没有松开,被悬挂式输送机拖到热水池,然后升到脱毛机前的气动猪装置。整个热浸过程不需要手动操作。适用于品种相同、体重相同的猪屠宰体。不同品种和体重的猪屠宰体的热浸应调整时间和水温。该设备已由国内制造商生产。一、二级屠宰车间更适合使用。
这两种设备的另一个优点是隧道和烫池有密封盖,保温效果好,节能,同时减少生产中的雾分布,无交叉污染。
5.3.4脱毛机型号多种多样,各地习惯选择设备,不作统一规定。
5.3.5目前,大多数国内工厂在脱毛机脱毛后使用清洗池。将猪屠宰体浸泡在清洗池中修复和刮伤残留的头发,可以节省操作人员的体力。但由于浸泡在池中,池水会污染屠宰刀口附近的肉,增加了尸体的修剪量,降低了肉的产量。因此,清洗池在《对外注册肉类联合厂卫生和工艺基本要求暂行规定》中被取消。然而,在使用刮刀输送机或将猪屠宰体挂在轨道上刮刀时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劳动强度大于清洗池,刮刀效果不理想,但可以避免猪屠宰体的进一步污染。权衡利弊后,本规范取消了可使用清洗池的提法。
5.3.11预干燥机是一种预加工设备,用于去除猪屠宰体上未脱落的猪毛。它用鞭状橡胶或塑料条鞭打猪屠宰体,使其表面脱水干燥,从而节约草屠宰设备的能耗。
5.3.12燎毛炉是国外常用的设备。过去,由于该机不在中国生产,能耗大,生产成本增加,所以采用人工喷涂和刮毛。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卫生要求的提高,国内制造商已经向国外订购并准备使用燎毛炉。使用燎毛炉可以提高猪屠宰体的表面温度,起到杀菌作用,也有利于猪屠宰体的表面清洁。这种设备可用于条件允许的一级和二级屠宰车间。
由于火焰烧烤,火焰烧烤,火焰炉内的悬挂轨道温度升高。通常,当使用圆管轨道时,内部有冷却水流过轨道冷却。
根据防火规范的要求,燎毛炉使用的燃料应有单独的储藏室。
5.3.13抛光机和预干燥机,辽发炉是一套三台设备,可去除猪屠宰体的残留毛发。辽发后,猪屠宰体刷去猪屠宰体上的焦毛,清洁表面,完成身体表面的最终加工。以上三种设备是国外先进屠宰线的必备设备。
5.3.16猪屠体挂脚链用于放血至浸泡(或剥皮)站之间,取下的脚链送回回回回收。


5.4 剥皮加工

5.4.2如果线速超过8.0m/min,现有剥皮机的剥皮速度将赶不上预剥皮速度,使生产不协调,因此提出本条要求。
5.4.3转动平台有两个功能:一是接收剥皮后的猪屠宰体;第二,将剥皮后的猪屠宰体放在转动平台末端的叉子上,挂在电梯上,送到剥皮后的轨道上。因此,转动平台的长度与两者有关。如果预剥皮输送机上的猪屠宰体沿输送机前进方向在后面,则转动平台还应使猪屠宰体转向180°,以改善猪屠宰体。
5.4.6立式剥皮机前后各留2.0m手推悬挂轨道进行剥皮操作。手动操作位置需要手动预剥皮和剥皮后推出剥皮机。

5.5 胴体加工

5.5.1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要求制定的。对于出口注册厂,参照欧盟标准,采用取心、肝、肺工序后立即进入尸体劈半工序,劈半后再进行兽医检查,以了解脊柱是否有病变。然而,许多国内工厂使用桥式劈半电锯,不能放入同步检查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兽医检查分为初步检查和复查。
5.5.2控制生产线每分钟均匀通过(6-8)头猪屠宰,主要是为了保证兽医检查人员必要的检查时间和肉类质量。该数据的使用不仅可以满足必要的检查时间,而且不影响生产速度。按7h计算,每条生产线可以屠宰(2520-3360)头猪。该规定与欧盟屠宰线上每分钟屠宰(6-8)头部一致。
5.5.9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要求制定的。


5.6 副产品加工

5.6.1副产品中的胃必须在单独的隔间内加工,因为它们含有内容物和粪便。头、蹄、尾加工时应浸泡脱毛,房间加工必须单独设置,而心、肝、肺则不同。健康的猪打开胸部时是无菌的,所以它们可以在尸体加工室加工。因此,本文对四级屠宰车间作出了本规定,主要考虑生产量小,无需设置专门的房间加工,但为避免交叉污染,加工位置应与尸体生产线分开。


5.7 分割加工

5.7.1分割加工采用原料(尸体)先冷却后分割的加工工艺,目的是保证肉质,外国企业还规定先冷却后分割。
过去,大多数国内企业经常采用原材料先预冷,再切骨,最后冷却分割产品的加工工艺。
5.7.2在分割车间输送尸体的线路一般较短,负荷较轻,可采用无油润滑链。本文的目的是防止链条滴油污染肉类。
5.7.5尸体接收分段通常有两种方法。在过去,垂直分段法主要用于中国。此时,需要通过垂直锯进行转挂线和分段。近年来,水平分段法应用广泛,与国外先进的分段工艺相一致。
5.7.6在一级分割车间加工,由于生产量大,需要使用输送机来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行,也为食品卫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二级分割车间的加工量相对较小,不锈钢工作台的使用也能满足需求。
5.7.7由于滑槽不能像屠宰车间那样及时清洗,本条规定了产品卫生。


6 兽医卫生检验

6.1.6现在大多数工厂采用分散和检查方法,由卫生检查人员分别检查,检查部位(如内脏位(如内脏)可与猪尸体分离进入后处理,一旦检查部位发现疾病,找不到离体部位,失去了综合判断和控制疾病传播的可能性。
统一编号的对照检查方法是将尸体和内脏编号相同,内脏集中在专门的检查台上进行检查。当发现疾病时,可以根据编号找到相应的尸体和内脏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可以看出,将分散的检查改为相对集中的对照检查或内脏和尸体的同步检查是一种更先进的检查方法,这无疑将在促进我国屠宰场兽医检查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6.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企业的生产用水、生产加工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合格进行微生物、物理化学项目的法律检验。为承担其责任和任务,应设立实验室。四级屠宰车间可以领导相关检验单位的样品。
6.2.7旋毛虫检验室的设置是根据《肉类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确定的。这是一个法律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主要是镜子检验方法。近年来,国外采用了一种快速简单的旋毛虫检测方法,称为消化方法。采用这种检测方法有先决条件,即消化方法只能在连续三年的旋毛虫检测检出率低于10万至50万之一的记录区域使用。
目前,我国市场主要销售热鲜猪肉。为了控制检查,应采用镜检方法进行旋毛虫检查。
 

7 制冷工艺

7.1胴体冷却

7.1.12分尸体中心温度低于7℃可抑制细菌繁殖。
7.1.2调查发现,快速冷却室的设计温度多为-20℃~-25℃,冷却时间约为70~100min。


7.2副产品冷却

7.2.1~7.2.2这两条规定与现行国外标准一致。


7.3产品的冻结

7.3.1分割肉的冻结应在24小时内完成,必须在-25℃的冻结室内包装。冻结后,进入包装室,用纸箱包装,以提高肉的质量。目前,中国只有少数用于出口的分割肉冻结室,其内部温度可以达到这个水平。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只提出冷冻肉的最终温度,对冷冻时间没有统一规定。
7.3.2副产品的冷冻时间比肉类冷冻时间短,冷冻后温度较低,以确保质量良好。国外先进的标准要求副产品在12小时内冷冻至-18℃,使用平板冷冻器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结合我国的情况,提出24小时冷冻至-18℃是可行的,但冷冻室的仓库温度应低于-23℃,实施无问题。


8 给水排水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对食品加工用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8.1.2按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和分割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水量按0.5~0.7m3计算。在本规范的修订中,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的实际生产用水量进行了另一次调查。根据调查数据,各企业的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值相差不大,但从大多数企业的角度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和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水量。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了指定屠宰,设计规模增加,用水标准相应降低。因此,本规范将用水量标准降低到0.4~0.6m3。
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第7.3.4条确定的。
8.1.9本条主要考虑节能减排。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冲洗待宰圈地面的水源,可以满足卫生要求。


8.2 排水

8.2.1-8.2.2屠宰过程中污水排放集中,含有大量血液、油脂、胃肠道内容物、皮毛、粪便等杂物。为满足车间卫生要求,地面水应尽快排放,不得堵塞。根据各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屠宰车间最好设置明沟排水(或浅沟)。一方面,污垢可以及时排放,另一方面,清洁方便。
8.2.3本条是根据屠宰工艺要求设置的。
本条8.2.4为强制性条文。
8.2.6分割车间可采用明沟(浅沟)或专用污水地漏排水。专用污水地漏应配有网篮。首先,将污垢拦截到篮子内,水从篮子流入下水道,否则污垢很容易堵塞下水道。各地漏排水的汇水面积参照国外相关标准确定为:36m2。
8.2.8在屠宰加工过程中,胃肠道内容物和粪便流入室外粪便截流池,每日粪便截流池应清理运输,卫生条件差。因此,本条规定粪便及相关固体物质可采用固液分离器处理。对于一级和二级屠宰车间,建议将气体输送装置安装到临时存放场所,以可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本条8.2.10为强制性条文。
8.2.11本条根据行业屠宰污水排放集中、污垢多、管道堵塞等情况放大管径。从调查厂家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车间内管道和室外排水管道堵塞普遍,管道内结垢(油垢)严重。根据计算,管径实际使用较小,不便于管道此管径放大。
8.2.12急宰室和无害化处理室排放的污水和粪便必须先收集、沉淀和消毒,然后才能排入厂区污水管网。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0.1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屠宰车间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对于有异味的加工车间,如副产品胃肠加工车间,每小时通风次数不得少于6次。如果不符合通风要求,应辅助机械通风。
9.0.2根据《采暖通风空调设计规范》(GB50019-2003)(以下简称《暖通空调规范》)第5.1.9条制定。
9.0.3根据《出口畜禽肉及其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应保持在15℃以下。目前,冷分割工艺在世界上广泛使用,室内温度控制在10℃左右。
9.0.4分割和包装室的温度一般在10℃-12℃之间,车间人员和货物进出时冷耗过大。为节约能耗,设计时应在门上设置空气幕或其他设备。
9.0.5食品加工车间有空调要求。为保证食品和人员的卫生安全,在空调系统的新风吸入和回风口设置过滤装置。
9.0.6本条按《暖通规范》(GB50019-2003)第3.1.1条制定。
8.0.7本文参照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制的《冷藏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中的相关蒸汽消耗指标。规定中的数字是指主要用于烫发的屠宰车间。如果主要用于剥皮,则应酌情减少蒸汽消耗。
9.0.8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执行。
9.0.9事故排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突然散发有害气体的氨压缩机房,在设计中均设置了事故排风系统。
关于事故排风的排风量,本规范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的规定,把换气次数的下限定为每小时12次。因此本规范事故排风的换气次数定为不应小于12次/h。


 

10 电  气

10.0.1屠宰与分割加工生产的正常运行,是确保肉品质量和食品卫生的关键环节,如供电不能保证,一旦停电,势必造成肉品加工生产停止,肉温上升,导致肉品变质,从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猪屠宰与分割加工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为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对Ⅰ、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屠宰加工设备、制冷设备及应急照明按二级负荷供电。

10.0.2屠宰与分割车间是肉联厂或屠宰厂主要的用电负荷,为提高其供电的可靠性并便于独立核算,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10.0.3屠宰与分割车间属多水潮湿场所,操作工人也经常带水作业,为提高用电安全规定此条内容。

10.0.4根据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4-94)的有关规定及屠宰与加工车间潮湿多水的特点而制定本条。

10.0.5潮湿多水场所电气设备选型的一般要求。

10.0.6为了提高安全用电水平的一般规定。

10.0.7经对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照度的调查,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及《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的有关规定,对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照明标准值作出规定。考虑到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实际情况,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可有-10%~ 10%的偏差。

10.0.8经对屠宰与分割车间调查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对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光源的选择原则和照明功率密度值作出规定。

10.0.9屠宰与分割车间属人员密集的工作场所,当突然停电时,为便于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和安全疏散而规定本条内容。

10.0.10根据国家标准《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的要求及为提高用电安全而制定本条。

10.0.11屠宰与分割车间属多油脂场所,且在对设备及地面进行卫生冲洗时,会使用一些具有一定腐蚀性的物质(如碱等),因此应选择适宜的导线或电缆,以提高电气线路的使用寿命。

10.0.12根据屠宰车间潮湿多水的特点及肉品加工卫生标准而制定本条。

10.0.13分割车间属清洁区,在电气设计中应减少影响肉品卫生及车间美观的因素。

10.0.14当发生接地故障时,为降低操作人员间接接触电压,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的保护措施。

10.0.15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屠宰与分割车间属三类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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