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1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主要房间应采用18℃~24℃;
2 夏热冬冷地区主要房间宜采用16℃~22℃;
3 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
3.0.2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注:1Ⅰ级热舒适度较高,Ⅱ级热舒适度一般;
2 热舒适度等级按本规范第3.0.4条确定。
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3m/s。
3.0.3 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人员活动区的风速,供热工况时,不宜大于0.3m/s;供冷工况时,宜采用0.2m/s~0.5m/s。
3.0.4 供暖与空调的室内热舒适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评价,热舒适度等级划分应按表3.0.4采用。
3.0.5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2 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2规定,医院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3规定。
3 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3.0.6-4规定。
5供 暖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政策、节能环保和生活习惯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其中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d~89d;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5.1.4 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3章确定;室外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第4章确定。
5.1.5 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供暖的公共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保证室内温度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值班供暖温度。
5.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7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1.8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K)],按本规范表5.1.8-1采用;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K)],按本规范表5.1.8-2采用;
δ――围护结构各层材料厚度(m);
λ――围护结构各层材料导热系数[W/(m.K)];
αλ――材料导热系数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5.1.8-3采用;
Rk――封闭空气间层的热阻(.K/W),按本规范表5.1.8-4采用;
式中:K――屋面的顶棚的综合传热系数[W/(┫.K)];
K1――顶棚的传热系数[W/(┫.K)];
K2――屋面的传热系数[W/(┫.K)];
a――屋顶和顶棚的夹角。
5.1.10 建筑物的热水供暖系统应按设备、管道及部件所能承受的最低工作压力和水力平衡要求进行竖向分区设置。
5.1.11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的集中供暖系统宜分南北向设置环路。
5.1.12 供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热 负 荷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2.2 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2 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3 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4 通风耗热量;
5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2.3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5.2.4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αFK(tn―twn) (5.2.4)
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5.2.4采用;
F――围护结构的面积(┫)
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K)];
tn――供暖室内设计温度(℃),按本规范第3章采用;
twn――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章采用;
注:当已知或可求出冷侧温度时,twn一项可直接用冷侧温度值代入,不再进行α值修正。
5.2.5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或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5.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1 朝向修正率:
1)北、东北、西北按0~10%;
2)东、西按―5%;
3)东南、西南按―10%~―15%;
4)南按―15%~―30%。
注:1 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修正率。
2 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2 风力附加率:设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中明显高出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其垂直外围护结构宜附加5%~10%;
3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外门附加率:
1)一道门按65%×n;
2)两道门(有门斗)按80%×n;
3)三道门(有两个门斗)按60%×n;
4)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按500%。
5.2.7 建筑(除楼梯间外)的围护结构耗热量高度附加率,散热器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宜附加1%,但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
5.2.8 对于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而其他时间可以自然降温的供暖间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其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附加率应根据保证室温的时间和预热时间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间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1 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20%;
2 对不经常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30%。
5.2.9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计算。
5.2.10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5.2.11 全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5.2.11的计算系数。
5.3 散热器供暖
5.3.1 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5.3.2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
5.3.3 既有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5.3.4 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楼层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6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供暖系统的压力要求,确定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3 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4 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5 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供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散热器;
6 高大空间供暖不宜单独采用对流型散热器。
5.3.7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2 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3 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5.3.8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粗柱型(包括柱翼型)不宜超过20片;
2 细柱型不宜超过25片。
5.3.9 除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3.11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
5.3.12 供暖系统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非保温管道暗设时宜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影响。
5.3.13 垂直单管和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采用异侧连接的水平单管串联的连接方式,也可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当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时,散热器之间的上下连接管应与散热器接口同径。
5.4 热水辐射供暖
5.4.1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O℃,且不宜小于5℃;毛细管网辐射系统供水温度宜满足表5.4.1-1的规定,供回水温差宜采用3℃~6℃。辐射体的表面平均温度宜符合表5.4.1-2的规定。
5.4.2 确定地面散热量时,应校核地面表面平均温度,确保其不高于表5.4.1-2的温度上限值;否则应改善建筑热工性能或设置其他辅助供暖设备,减少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负担的热负荷。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2 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应设置绝热层;设置绝热层时,绝热层与土壤之间应设置防潮层;
3 潮湿房间,填充层上或面层下应设置隔离层。
5.4. 4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单独供暖时,宜首先考虑地面埋置方式,地面面积不足时再考虑墙面埋置方式;毛细管网同时用于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时,宜首先考虑顶棚安装方式,顶棚面积不足时再考虑墙面或地面埋置方式。
5.4.5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毛细管网辐射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 6MPa。当超过上述压力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4.7 在居住建筑中,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并配置分水器、集水器;户内的各主要房间,宜分环路布置加热管。
5.4.8 加热管的敷设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设计温度、平均水温及地面传热热阻等通过计算确定。
5.4.9 每个环路加热管的进、出水口,应分别与分水器、集水器相连接。分水器、集水器内径不应小于总供、回水管内径,且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断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个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均应设置可关断阀门。
5.4.10 在分水器的总进水管与集水器的总出水管之间,宜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阀门。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5.4.11 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可用于层高为3m~30m建筑物的供暖。
5.4.12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95℃的热水,其水质应满足产品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5.4.13 当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屋顶耗热量大于房间总耗热量的30%时,应加强屋顶保温措施。
5.4.14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应进行修正。辐射板安装角度的修正系数,应按表5.4.14进行确定:
2 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紊流。当达不到系统所需最小流量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乘以1.18的安全系数。
5.4.15 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确定。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应根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顶棚面积的比例按表5.4.15确定。
5.4.16 热水吊顶辐射板与供暖系统供、回水管的连接方式,可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取使辐射板表面温度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的措施。
5.4.17 布置全面供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内人员活动区辐射照度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的外墙平行布置;
2 设置在墙边的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内设置的辐射板规格;
3 层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选择较窄的辐射板;
4 房间应预留辐射板沿长度方向热膨胀余地;
5 辐射板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5.5 电加热供暖
5. 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 供电政策支持;
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2 电供暖散热器的形式、电气安全性能和热工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及有关规定。
5.5.3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宜采用顶棚式。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4.1-2条的有关规定。
5.5.4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6 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发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宜大于17W/m,且布置时应考虑家具位置的影响;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必须采取散热措施,且发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应大于10W/m。
5.5.7 电热膜辐射供暖安装功率应满足房间所需热负荷要求。在顶棚上布置电热膜时,应考虑为灯具、烟感器、喷头、风口、音响等预留安装位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6.3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
5.6.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供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不同方向的侧上方。
5.6.5 布置全面辐射供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6.7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采用室外供应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3 安装过滤网。
5.6.8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 5m;
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5.6.9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设置连锁开关。
5.7 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7.1 当居住建筑利用燃气供暖时,宜采用户式燃气炉供暖。采用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规定。
5.7.2 户式供暖系统热负荷计算时,宜考虑生活习惯、建筑特点、间歇运行等因素进行附加。
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7.4 户式燃气炉供暖时,供回水温度应满足热源要求;末端供水温度宜采用混水的方式调节。
5.7.5 户式燃气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5.7.6 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其化霜水应集中排放。
5.7.7 户式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循环泵的扬程应与末端散热设备相匹配。
5.7.8 户式供暖系统应具有防冻保护、室温调控功能,并应设置排气、泄水装置。
5.8 热空气幕
5.8.1 对严寒地区公共建筑经常开启的外门,应采取热空气幕等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5.8.2 对寒冷地区公共建筑经常开启的外门,当不设门斗和前室时,宜设置热空气幕。
5.8.3 公共建筑热空气幕送风方式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5.8.4 热空气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高于50℃;对高大外门,不宜高于70℃。
5.8.5 热空气幕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6m/s;对于高大外门,不宜大于25m/s。
5.9 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5.9.1 供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施工与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9.2 散热器供暖系统的供水和回水管道应在热力入口处与下列系统分开设置:
1 通风与空调系统;
2 热风供暖与热空气幕系统;
3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4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5 其他需要单独热计量的系统。
5.9.3 集中供暖系统的建筑物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回水管道上应分别设置关断阀、温度计、压力表;
2 应设置过滤器及旁通阀;
3 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的调节方式,选择水力平衡装置;
4 除多个热力入口设置一块共用热量表的情况外,每个热力入口处均应设置热量表,且热量表宜设在回水管上。
5.9.4 供暖干管和立管等管道(不含建筑物的供暖系统热力入口)上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2 当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3 供水立管的始端和回水立管的末端均应设置阀门,回水立管上还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
4 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供暖系统,应在连接共用立管的进户供、回水支管上设置关闭阀。
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9.6 供暖系统水平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坡向应有利于排气和泄水。供回水支、干管的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与散热器连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当受条件限制,供回水干管(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无法保持必要的坡度时,局部可无坡敷设,但该管道内的水流速不得小于0.25m/s;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5.9.7 穿越建筑物基础、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供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5.9.8 当供暖管道必须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
5.9.9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9.10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室内供暖管道应保温:
1 管道内输送的热媒必须保持一定参数;
2 管道敷设在管沟、管井、技术夹层、阁楼及顶棚内等导致无益热损失较大的空间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
3 管道通过的房间或地点要求保温。
5.9.11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5.9.12 室内供暖系统总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大于室外热力网给定的资用压力降;
2 应满足室内供暖系统水力平衡的要求;
3 供暖系统总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取10%。
5.9.13 室内供暖系统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系统的水力平衡要求及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流速不宜超过表5.9.13的限值。
5.9.14 热水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和垂直分层布置的水平单管串联跨越式供暖系统,应对热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自然作用压力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9.15 供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径不应小于DN20,低压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适当放大。
5.9.16 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控制阀的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允许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其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5.9.17 蒸汽供暖系统,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供暖系统入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5.9.18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的25%。
5.9.19 蒸汽供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方式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1 闭式满管回水;
2 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3 余压回水。
5.9.20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经计算确定。当疏水器本身无止回功能时,应在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上设置止回阀。
5.9.21 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5.9.22 热水和蒸汽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
5.10 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5.10.1 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5.10.2 热量计量装置设置及热计量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源和换热机房应设热量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对建筑类型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围护结构做法相同、用户热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也可设置一个共用的热量表;
2 当热量结算点为楼栋或者换热机房设置的热量表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在同一个热量结算点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3 当热量结算点为每户安装的户用热量表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
4 供暖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既有供暖系统要求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
5.10.3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校核在系统设计流量下的压降。公称流量可按设计流量的80%确定;
2 热量表的流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仪表安装要求,且宜安装在回水管上。
5.10.4 新建和改扩建散热器室内供暖系统,应设置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其他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高阻恒温控制阀;超过5层的垂直双管系统宜采用有预设阻力调节功能的恒温控制阀;
2 单管跨越式系统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或三通恒温控制阀;
3 当散热器有罩时,应采用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4 恒温控制阀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性能测试报告,其调节性能等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的有关要求。
5.10.5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具有室温控制功能;室温控制器宜设在被控温的房间或区域内;自动控制阀宜采用热电式控制阀或自力式恒温控制阀。自动控制阀的设置可采用分环路控制和总体控制两种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分环路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处,分路设置自动控制阀,控制房间或区域保持各自的设定温度值。自动控制阀也可内置于集水器中;
2 采用总体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总供水管或集水器回水管上设置一个自动控制阀,控制整个用户或区域的室内温度。
5.10.6 热计量供暖系统应适应室温调控的要求;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变流量系统时,不应设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应通过计算热力入口的压差变化幅度确定。
7空气调节
7.1 一般规定
7.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或条件不允许、不经济时;
2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3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
4 对身体健康有利,或对促进康复有效果时。
7.1.2 空调区宜集中布置。功能、温湿度基数、使用要求等相近的空调区宜相邻布置。
7.1.3 工艺性空调在满足空调区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调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7.1.4 采用局部性空调能满足空调区环境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调。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调。
7.1.5 空调区内的空气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舒适性空调,空调区与室外或空调区之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Pa~1OPa,最大不应超过30Pa;
2 工艺性空调,应按空调区环境要求确定。
7.1.6 舒适性空调区建筑热工,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7.1.7 工艺性空调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不应大于表7.1.7中的规定值。
7.1.8 工艺性空调区,当室温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不应小于表7.1.8的规定。
7.1.9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7.1.9的要求。
注: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的空调区,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调区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 本条与本规范第7.1.10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23.5°及其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7.1.10 工艺性空调区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温波动范围大于等于±1.O℃时,外窗宜设置在北向;
2 室温波动范围小于±1.O℃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
3 室温波动范围小于±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应设置在北向。
7.1.11 工艺性空调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7.1.11的要求。舒适性空调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旋转门或弹簧门等,必要时宜设置空气幕。
7.1.12 下列情况,宜对空调系统进行全年能耗模拟计算:
1 对空调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和优化时;
2 对空调系统节能措施进行评估时。
7.2 空调负荷计算
7.2.1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7.2.2 空调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 通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照明散热量;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7.2.3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性质以及空调区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7.2.4 空调区的下列各项得热量,应按非稳态方法计算其形成的夏季冷负荷,不应将其逐时值直接作为各对应时刻的逐时冷负荷值: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非稳态传热量;
2 通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散热量等。
7.2.5 空调区的下列各项得热量,可按稳态方法计算其形成的夏季冷负荷:
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的空调区,通过非轻型外墙传入的传热量;
2 空调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入的传热量;
3 人员密集空调区的人体散热量;
4 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散热量等。
7.2.6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可不计算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调有外墙时,宜计算距外墙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2 计算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时,应考虑人员群集系数、同时使用系数、设备功率系数和通风保温系数等;
3 屋顶处于空调区之外时,只计算屋顶进入空调区的辐射部分形成的冷负荷;高大空间采用分层空调时,空调区的逐时冷负荷可按全室性空调计算的逐时冷负荷乘以小于1的系数确定。
7.2.7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宜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采用简化计算方法时,按非稳态方法计算的各项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列方法计算。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非稳态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按式(7.2.7-1)~式(7.2.7-3)计算:
CLwq=KF(tw1q―tn) (7.2.7-1)
CLwm=KF(tw1m―tn) (7.2.7-2)
CLwc=KF(tw1c―tn) (7.2.7-3)
式中:CLwq――外墙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CLwm――屋面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CLwc――外窗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K――外墙、屋面或外窗传热系数[W/(┫.K)]F――外墙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可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tw1q――外墙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可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tw1m――屋面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可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tn――夏季空调区设计温度(℃)。
2 透过玻璃窗进入的太阳辐射得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按式(7.2.7-4)计算:
式中:CLc――透过玻璃窗进入的太阳辐射得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Ccl――透过无遮阳标准玻璃太阳辐射冷负荷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Cz――外窗综合遮挡系数;
Cw――外遮阳修正系数;
Cn――内遮阳修正系数;
Cs――玻璃修正系数;
Djmax――夏季日射得热因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Fc――窗玻璃净面积(┫)
3 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分别按式(7.2.7-6)~式(7.2.7-8)计算:
式中:CLrt――人体散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Cclrt――人体冷负荷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Ф――群集系数;
Qrt――人体散热量(W);
CLzm――照明修正系数;
Cclzm――照明冷负荷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Czm――照明修正系数;
CLsb――设备散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Cclsb――设备冷负荷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Csb――设备修正系数;
Qsb――设备散热量(W).
7.2.8 按稳态方法计算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宜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 0℃的空调区,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可近似按式(7.2.8-1)计算:
式中:tzp――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twp――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4.1.10条的规定确定;
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W/┫);
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K)]
2 空调区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其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可按式(7.2.8-3)计算:
式中:CLwn――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
7.2.9 空调区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考虑散湿源的种类、人员群集系数、同时使用系数以及通风系数等,并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人体散湿量;
2 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3 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4 非围护结构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5 食品或气体物料的散湿量;
6 设备散湿量;
7 围护结构散湿量。
7.2.10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7.2.11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2 末端设备无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
3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4 应考虑所服务各空调区的同时使用系数。
7.2.12 空调系统的夏季附加冷负荷,宜按下列各项确定:
1 空气通过风机、风管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2 冷水通过水泵、管道、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7.2.13 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计算;计算时,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并扣除室内设备等形成的稳定散热量。
7.2.14 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应按所服务各空调区热负荷的累计值确定,除空调风管局部布置在室外环境的情况外,可不计入各项附加热负荷。
7.3 空调系统
7.3.1 选择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和能源状况,以及设备价格、能源预期价格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功能复杂、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宜进行方案对比并优化确定;
3 干热气候区应考虑其气候特征的影响。
7.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区,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需要合用时,应对标准要求高的空调区做处理。
1 使用时间不同;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
3 空气洁净度标准要求不同;
4 噪声标准要求不同,以及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空调区;
5 需要同时供热和供冷的空调区。
7.3.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空调区,应独立设置空调风系统。
7.3.4 下列空调区,宜采用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
1 空间较大、人员较多;
2 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
3 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
7.3.5 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风管系统;
2 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时,应采用一次回风式系统;
3 送风温差较小、相对湿度要求不严格时,可采用二次回风式系统;
4 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7.3.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设回风机。设置回风机时,新回风混合室的空气压力应为负压。
1 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措施不能适应风量的变化要求;
2 回风系统阻力较大,设置回风机经济合理。
7.3.7 空调区允许温湿度波动范围或噪声标准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技术经济条件允许时,下列情况可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
1 服务于单个空调区,且部分负荷运行时间较长时,采用区域变风量空调系统;
2 服务于多个空调区,且各区负荷变化相差大、部分负荷运行时间较长并要求温度独立控制时,采用带末端装置的变风量空调系统。
7.3.8 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模数、负荷变化情况等对空调区进行划分;
2 系统形式,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划分、使用时间、负荷变化情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变风量末端装置,宜选用压力无关型;
4 空调区和系统的最大送风量。应根据空调区和系统的夏季冷负荷确定;空调区的最小送风量,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气流组织等确定;
5 应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6 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
7 送风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4.2条的规定要求。
7.3.9 空调区较多,建筑层高较低且各区温度要求独立控制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空调区的空气质量、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时,不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
7.3.10 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宜直接送入人员活动区;
2 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较高时,新风宜负担空调区的全部散湿量。低温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3.13条的规定要求;
3 宜选用出口余压低的风机盘管机组。
7.3.11 空调区内振动较大、油污蒸汽较多以及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等场所,不宜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区负荷特性相差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多联机空调系统: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宜设置热回收型多联机空调系统;
2 室内、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最大管长和最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 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低于2.8;当产品技术资料无法满足核算要求时,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
4 室外机变频设备,应与其他变频设备保持合理距离。
7.3.12 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空气相对湿度或送风量较大的空调区,不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7.3.13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冷却器的出风温度与冷媒的进口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小于3℃,出风温度宜采用4℃~10℃,直接膨胀式蒸发器出风温度不应低于7℃;
2 空调区送风温度,应计算送风机、风管以及送风末端装置的温升;
3 空气处理机组的选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宜采用1. 5m/s~2.3m/s,冷媒通过空气冷却器的温升宜采用9℃~13℃;
4 送风末端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4.2条的规定;
5 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及附件、送风末端装置等应严密保冷,保冷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本规范第11. 1.4条的规定。
7.3.14 空调区散湿量较小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
7.3.15 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控制系统,末端设备应负担空调区的全部显热负荷,并根据空调区的显热热源分布状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湿度控制系统,新风应负担空调区的全部散湿量,其处理方式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和露点温度、新风送风状态点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当采用冷却除湿处理新风时,新风再热不应采用热水、电加热等;采用转轮或溶液除湿处理新风时,转轮或溶液再生不应采用电加热;
4 应对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进行监测,并采取确保末端设备表面不结露的自动控制措施。
7.3.16 夏季空调室外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蒸发冷却空调系统。
7.3.17 蒸发冷却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形式,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和露点温度以及空调区显热负荷、散湿量等确定;
2 全空气蒸发冷却空调系统,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空调区散湿量和送风状态点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3.18 下列情况时,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1 夏季空调系统的室内空气比焓大于室外空气比焓;
2 系统所服务的各空调区排风量大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 室内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 卫生或工艺要求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7.3.19 空调区、空调系统的新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确定,并符合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要求;
2 空调区的新风量,应按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补偿排风和保持空调区空气压力所需新风量之和以及新风除湿所需新风量中的最大值确定;
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当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系统新风比应小于空调区新风比中的最大值;
4 新风系统的新风量,宜按所服务空调区或系统的新风量累计值确定。
7.3.20 舒适性空调和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调,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7.3.21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要求。
7.3.22 空调系统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空调区内的空气压力应符合本规范第7.1.5条的规定。人员集中且密闭性较好,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7.3.23 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7.3.24 空气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量回收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处理风量、新排风中显热量和潜热量的构成以及排风中污染物种类等选择;
2 能量回收装置的计算,应考虑积尘的影响,并对是否结霜或结露进行核算。
7.4 气流组织
7.4.1 空调区的气流组织设计,应根据空调区的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空气质量、温度梯度以及空气分布特性指标(ADPI)等要求,结合内部装修、工艺或家具布置等确定;复杂空间空调区的气流组织设计,宜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计算。
7.4.2 空调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百叶、条缝型等风口贴附侧送;当侧送气流有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的风速要求严格时,不应采用侧送;
2 设有吊顶时,应根据空调区的高度及对气流的要求,采用散流器或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内的风速或区域温差要求较小时,应采用孔板送风;
3 高大空间宜采用喷口送风、旋流风口送风或下部送风;
4 变风量末端装置,应保证在风量改变时,气流组织满足空调区环境的基本要求;
5 送风口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露点温度;低于室内露点温度时,应采用低温风口。
7.4.3 采用贴附侧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上缘与顶棚的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2 送风口内宜设置防止射流偏斜的导流片;
3 射流流程中应无阻挡物。
7.4.4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净高不应小于0.2m;
2 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 m/s~5m/s。除送风射流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稳压层的送风口处,宜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3 孔板布置应与局部热源分布相适应。
7.4.5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活动区宜位于回流区;
2 喷口安装高度,应根据空调区的高度和回流区分布等确定;
3 兼作热风供暖时,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7.4.6 采用散流器送风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风口布置应有利于送风气流对周围空气的诱导,风口中心与侧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2 采用平送方式时,贴附射流区无阻挡物;
3 兼作热风供暖,且风口安装高度较高时,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7.4.7 采用置换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净高宜大于2.7m;
2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18℃;
3 空调区的单位面积冷负荷不宜大于120W/┫;
4 污染源宜为热源,且污染气体密度较小;
5 室内人员活动区0. 1m至1.1m高度的空气垂直温差不宜大于3℃;
6 空调区内不宜有其他气流组织。
7.4.8 采用地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16℃;
2 热分层高度应在人员活动区上方;
3 静压箱应保持密闭,与非空调区之间有保温隔热处理;
4 空调区内不宜有其他气流组织。
7.4.9 分层空调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空调区跨度较小时,可采用单侧送风,且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对送射流时,其射程可按相对喷口中点距离的90%计算;
3 宜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宜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7.4.10 上送风方式的夏季送风温差,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贴附等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舒适、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加大送风温差;
2 舒适性空调,宜按表7.4.10-1采用;
3 工艺性空调,宜按表7.4. 10-2采用。
7.4.11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空调区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确定。
7.4.12 回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送风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期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兼做热风供暖、房间净高较高时,宜设在房间的下部;
3 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4 采用置换通风、地板送风时,应设在人员活动区的上方。
7.4.13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7.4.13选用。
7.5 空气处理
7.5.1 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1 循环水蒸发冷却;
2 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3 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冷却方式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7.5.2 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2 地表水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
3 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7.5.3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天然冷源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式冷却装置、间接蒸发式冷却装置和空气冷却器;
2 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采用空气冷却器。当要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后的饱和度时,可选用带喷水装置的空气冷却器。
7.5.4 空气冷却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与冷媒应逆向流动;
2 冷媒的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媒的温升宜采用5℃~10℃,其流速宜采用0.6m/s~1.5m/s;
3 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5 kg/(┫?s)~3.5kg/(┫?s),当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大于3.Okg/(┫?s)时,应在冷却器后设置挡水板;
4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的空气冷却器,应符合本规范第7.3.13条的规定要求。
7.5.5 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常温空调系统满负荷运行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O℃;低负荷运行时,应防止空气冷却器表面结霜。
7.5.6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7.5.7 空气加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热水;
2 工艺性空调,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 O℃时,送风末端的加热器宜采用电加热器;
3 热水的供水温度及供回水温差,应符合本规范第8.5.1条的规定。
7.5.8 两管制水系统,当冬夏季空调负荷相差较大时,应分别计算冷、热盘管的换热面积;当二者换热面积相差很大时,宜分别设置冷、热盘管。
7.5.9 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当采用粗效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中效过滤器;
2 工艺性空调,应按空调区的洁净度要求设置过滤器;
3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4 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7.5.10 对于人员密集空调区或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其全空气空调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的类型,应根据人员密度、初投资、运行费用及空调区环境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净化装置类型的选择应根据空凋区污染物性质选择;
2 空气净化装置的指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
7.5.11 空气净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过程中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2 空气净化装置宜设置在空气热湿处理设备的进风口处,净化要求高时可在出风口处设置二级净化装置;
3 应设置检查口;
4 宜具备净化失效报警功能;
5 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应设置与风机有效联动的措施。
7.5.12 冬季空调区湿度有要求时,宜设置加湿装置。加湿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加湿量、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蒸汽源时,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
2 无蒸汽源,且空调区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严格时,宜采用电加湿器;
3 湿度要求不高时,可采用高压喷雾或湿膜等绝热加湿器;
4 加湿装置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7.5.13 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空调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
2 机房面积和净高应根据机组尺寸确定,并保证风管的安装空间以及适当的机组操作、检修空间;
3 机房内应考虑排水和地面防水设施。
9检测与监控
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检测与监控设备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与监控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与自动保护、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要求、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以及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系统规模大,制冷空调设备台数多且相关联各部分相距较远时,应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3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设备或系统。
9.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参数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设备和管道系统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参数,应进行检测;
2 用于设备和系统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宜进行检测;
3 检测仪表的选择和设置应与报警、自动控制和计算机监视等内容综合考虑,不宜重复设置,就地检测仪表应设在便于观察的地点。
9.1.3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通过远程/就地转换开关实现远距离与就地手动控制之间的转换;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的状态应为监控系统的检测参数之一。
9.1.4 供暖、通风与空凋设备设置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由集中监控系统实现;
2 当采用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为自控系统的一部分或独立设置;
3 当无集中监控或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应设置专门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
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 应计量耗电量;
3 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应计量补水量;
5 应计量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9.1.6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以与现场测量仪表相同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保证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2 应能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 应能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能对设置为“远程”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停和调节;
4 应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5 应设立操作者权限控制等安全机制;
6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 宜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数据共享的集成接口。
9.1.7 防排烟系统的检测与监控,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与防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空调系统应按消防设置的要求供电,并在火灾时转入火灾控制状态;通风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宜具有位置反馈功能。
9.1.8 有特殊要求的冷热源机房、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检测与监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9.2 传感器和执行器
9.2.1 传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为目的时,宜选择温度开关、压力开关、风流开关、水流开关、压差开关、水位开关等以开关量形式输出的传感器,不宜使用连续量输出的传感器;
2 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
3 易燃易爆环境应采用防燃防爆型传感器。
9.2.2 温度、湿度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湿度传感器测量范围宜为测点温度范围的1.2~1. 5倍,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
2 供、回水管温差的两个温度传感器应成对选用,且温度偏差系数应同为正或负;
3 壁挂式空气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的位置;风道内温度、湿度传感器应保证插入深度,不应在探测头与风道外侧形成热桥;插入式水管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测头插入深度在水流的主流区范围内,安装位置附近不应有热源及水滴;
4 机器露点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及二次回风的影响。
9.2.3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工作压力(压差)应大于该点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压差)的1.5倍,量程宜为该点压力(压差)正常变化范围的1.2~1.3倍;
2 在同一建筑层的同一水系统上安装的压力(压差)传感器宜处于同一标高;
3 测压点和取压点的设置应根据系统需要和介质类型确定,设在管内流动稳定的地方并满足产品需要的安装条件。
9.2.4 流量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传感器量程宜为系统最大工作流量的1.2~1.3倍;
2 流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前后应有保证产品所要求的直管段长度或其他安装条件;
3 应选用具有瞬态值输出的流量传感器;
4 宜选用水流阻力低的产品。
9.2.5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权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调节性能和输送能耗的影响,宜取0.3~0.7。阀权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阀权度;
△P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Pa);
△P ――调节阀所在串联支路的总压力损失(Pa)。
2 调节阀的流量特性应根据调节对象特性和阀权度选择,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水路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阀门;
2)水路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的阀门;
3)蒸汽两通阀,当阀权度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阀权度小于0.6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阀门。
3 调节阀的口径应根据使用对象要求的流通能力,通过计算选择确定。
9.2.6 蒸汽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三通分流阀不应作三通混合阀使用;三通混合阀不宜作三通分流阀使用。
9.2.7 当仅以开关形式用于设备或系统水路切换时,应采用通断阀,不得采用调节阀。
9.3 供暖通风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9.3.1 供暖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供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2 过滤器的进出口静压差;
3 水泵等设备的启停状态;
4 热空气幕的启停状态。
9.3.2 热水集中供暖系统的室温调控应符合本规范第5.10节的有关规定。
9.3.3 通风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通风机的启停状态;
2 可燃或危险物泄漏等事故状态;
3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的越限报警。
9.3.4 事故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应与可燃气体泄漏、事故等探测器连锁开启,并宜在工作地点设有声、光等报警状态的警示。
9.3.5 通风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房间风量平衡、温度、压力、污染物浓度等要求;
2 宜根据房间内设备使用状况进行通风量的调节。
9.3.6 通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相关现行消防规范和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9.4 空调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9.4.1 空调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室内、外空气的温度;
2 空气冷却器出口的冷水温度;
3 空气加热器出口的热水温度;
4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的越限报警;
5 风机、水泵、转轮热交换器、加湿器等设备启停状态。
9.4.2 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多工况运行的监控设计。
9.4.3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1℃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5%的空调系统,当水冷式空气冷却器采用变水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度、湿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
9.4.4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温的控制由送风温度或/和送风量的调节实现,应根据空调系统的类型和工况进行选择;
2 送风温度的控制应通过调节冷却器或加热器水路控制阀和/或新、回风道调节风阀实现。水路控制阀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 5.6条的规定,且宜采用模拟量调节阀;需要控制混风温度时风阀宜采用模拟量调节阀;
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 当采用加湿处理时,加湿量应按室内湿度要求和热湿负荷情况进行控制。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宜采用机器露点温度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直接控制室内相对湿度;
5 过渡期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方式运行。
9.4.5 新风机组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机组水路电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8.5.6条的要求,且宜采用模拟量调节阀;
2 水路电动阀的控制和调节应保证需要的送风温度设定值,送风温度设定值应根据新风承担室内负荷情况进行确定;
3 当新风系统进行加湿处理时,加湿量的控制和调节可根据加湿精度要求,采用送风湿度恒定或室内湿度恒定的控制方式。
9.4.6 风机盘管水路电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8.5.6条的要求,并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
9.4.7 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应设置防冻保护控制。
9.4.8 空调系统空气处理装置的送风温度设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别确定;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互换时,应设冷热转换装置。冬季和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的风口应设置冬夏转换装置。转换装置的控制可独立设置或作为集中监控系统的一部分。
9.4.9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9.5 空调冷热源及其水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9.5.1 空调冷热源及其水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冷水机组蒸发器进、出口水温、压力;
2 冷水机组冷凝器进、出口水温、压力;
3 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压力;
4 分、集水器温度、压力(或压差);
5 水泵进出口压力;
6 水过滤器前后压差;
7 冷水机组、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状态。
9.5.2 蓄冷(热)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检测:
1 蓄冷(热)装置的进、出口介质温度;
2 电锅炉的进、出口水温;
3 蓄冷(热)装置的液位;
4 调节阀的阀位;
5 蓄冷(热)量、供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
6 故障报警。
9.5.3 冷水机组宜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采用自动方式运行时,冷水系统中各相关设备及附件与冷水机组应进行电气连锁,顺序启停。
9.5.4 冰蓄冷系统的二次冷媒侧换热器应设防冻保护控制。
9.5.5 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冷水机组定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的旁通调节阀应采用压差控制。压差测点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2.3条的规定。
9.5.6 二级泵和多级泵空调水系统中,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水泵运行台数宜采用流量控制方式;水泵变速宜根据系统压差变化控制。
9.5.7 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冷水机组变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供、回水管之间的旁通调节阀可采用流量、温差或压差控制;
2 水泵的台数和变速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9.5.6条的要求;
3 应采用精确控制流量和降低水流量变化速率的控制措施。
9.5.8 空调冷却水系统的控制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风机开启台数或转速宜根据冷却塔出水温度控制;
2 当冷却塔供回水总管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应根据冷水机组最低冷却水温度调节旁通水量;
3 可根据水质检测情况进行排污控制。
9.5.9 集中监控系统与冷水机组控制器之间宜建立通信连接,实现集中监控系统中央主机对冷水机组运行参数的检测与监控。
11绝热与防腐
11.1 绝 热
11.1.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不包括室内供暖管道);
2 热介质必须保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3 不保温时,热损耗量大,且不经济时;
4 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5 不保温时,散发的热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
1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时;
2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防止设备与管道表面凝露时;
3 需要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温升或汽化时;
4 设备、管道不保冷时,散发的冷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11.1.3 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3 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4 保冷材料的最低安全使用温度应低于正常操作时介质的最低温度;
5 保温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密度小、造价低、易于施工的材料和制品;
6 保冷材料应选择热导率小、吸湿率低、吸水率小、密度小、耐低温性能好、易于施工、造价低、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优先选用闭孔型材料和对异形部位保冷简便的材料;
7 经综合经济比较合适时,可以选用复合绝热材料。
11.1.4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11.1.5 设备与管道的保冷层厚度应按下列原则计算确定:
1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2 冷凝水管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防止表面结露保冷厚度方法计算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K选用。
11.1.6 当选择复合型风管时,复合型风管绝热材料的热阻应符合附录K中相关要求。
11.1.7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2 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3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11.2 防 腐
11.2.1 设备、管道及其配套的部、配件的材料应根据接触介质的性质、浓度和使用环境等条件,结合材料的耐腐蚀特性、使用部位的重要性及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11.2.2 除有色金属、不锈钢管、不锈钢板、镀锌钢管、镀锌钢板和铝板外,金属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防腐,宜采用涂漆。涂层类别应能耐受环境大气的腐蚀。
11.2.3 涂层的底漆与面漆应配套使用。外有绝热层的管道应涂底漆。
11.2.4 涂漆前管道外表面的处理应符合涂层产品的相应要求。当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11.2.5 用于与奥氏体不锈钢表面接触的绝热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有关氯离子含量的规定。
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简化方法
B.0.1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twn=0.57t1p 0.43tp.min (B.0.1)
式中:twn――供暖室外计算温度(℃)
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tp?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
B.0.2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为整数):
twk=0.30t1p 0.70tp.min (B.0.2-1)
式中:t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这整数):
twf=0.71t1p 0.29tmax (B.0.2-2)
式中:t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可按下式确定(化这整数):
式中: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B.0.3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wp=0.71trp 0.29tmax (B.0.3)
式中: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B.0.4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tws=0.72ts.rp 0.28ts.max (B.0.4-1)
t
tws=0.80ts.rp 0.20ts.max (B.0.4-3)
式中:tws――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ts?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可在当地大气压力下的焓湿图上查得;
ts?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可在当地大气压力下的焓湿图上查得。
注:式(B.0.4-1)适用于北部地区;式(B.0.4-2)适用于中部地区,式(B.0.4-3)适用于南部地区。
B.0.5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wp=0.80trp 0.20tmax (B.0.4-3)
式中: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F.0.1 多层和高层建筑,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W);
c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cp=1.01kJ/(kg/m3)
L――渗透冷空气量(m3/h),按本规范第F.0.2条确定;
tn――供暖室内设计温度(℃),按本规范第3.0.1条确定;
twn――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2条确定;
F.0.2 渗透冷空气量可根据不同的朝向,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Lo――在单纯风压作用下,不考虑朝向修正和建筑物内部隔断情况下,通过每米门窗缝隙进入室内的理论渗透冷空气量[m3/(m.h)];
l1――外门窗缝隙的长度(m);
m――风压与热压共同作用下,考虑建筑体型、内部隔断和空气流通等因素后,不同朝向、不同高度的门窗冷风渗透压差综合修正系数;
b――门窗缝隙渗风数,当无实测数据时,可取b=0.67;
α1――外门窗缝隙渗风系数[m3/(m.h.Pab)],当无实测数据时,按本规范表F.0.3-1采用;
VO――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m/s,按本规范第4.1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Cr――热压系数,当无法精确计算时,按表F.0.3-2采用;
△Cf――风压差系数,当无实测数据时,可取0.7;
n――单纯风压作用下,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按本规范附录G采用;
C――作用于门窗上的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
Ch――高度修正系数;
h――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m);
hz――单纯热压作用下,建筑物中和面的标高(m),可取建筑物总高度的1/2;
t'n――建筑物内形成热压作用的竖井计算温度(℃)。
F.0.3 外门窗缝隙渗风系数、热压系数可按表F. 0.3-1、表F.0.3-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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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夏季空凋冷负荷简化计算方法计算系数表
H.0.1 北京、西安、上海及广州等代表城市外墙、屋面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wlq、twlm,可按表H.0.1-1~表H.0.1-4采用。外墙、屋面类型及热工性能指标可按表H.0.1-5、表H.0.1-6采用。
H.0.2 外窗传热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wlc,可按表H.0.2采用。
H.0.3 透过无遮阳标准玻璃太阳辐射冷负荷系数值CclC,可按表H.0.3采用。
H.0.4 夏季透过标准玻璃窗的太阳总辐射照度最大值DJmax,可按表H.0.4采用。
附录K 设备与管道最小保温、保冷厚度及冷凝水管防结露厚度选用表
K.0.1 空调设备与管道保温厚度可按表K.0.1-1~表K.0.1-3选用。
注:管道与设备保温指标条件:
1 全部按经济厚度计算,还贷6年,利息10%,使用期按120天,2880小时。热价35元/GJ相当于城市供热;热价85元/GJ相当于天然气供热。
2 导热系数λ:柔性泡沫橡塑λ=0.034 0.00013tm;离心玻璃λ=0.031 0.00017tm.
3 适用于室内环境温度20℃,风速0m/s;室外温度为0℃,风速3m/s.
4 设备保温厚度可按最大口径管道的保温厚度再增加5mm。
5 当室外温度非0℃时,实际采用的厚度 其中δ为环境温度0℃时的查表厚度,To为管内介质温度(℃),Tw为实际使用期平均环境温度(℃)。
K.0.2 室内机房内空调设备与管道保冷厚度可按表K.0.2-1~表K.0.2-2中给出的厚度选用。
注:管道与设备保冷制表条件:
1 均采用经济厚度和防结露要求确定的绝热层厚度。冷价按75元/GJ;还贷6年,利息10%;使用期按120天,2880小时。
2 Ⅰ区系指较干燥地区,室内机房环境温度不高于31℃、相对湿度不大于75%;Ⅱ区系指较潮湿地区,室内机房环境温度不高于33℃、相对湿度不大于80%;各城市或地区可对照使用。
3 导热系数λ:柔性泡沫橡塑λ=0.034 0.00013tm;离心玻璃λ=0.031 0.00017tm;聚氨酯发泡λ=0.0275 0.00009tm。
4 蓄冰设备保冷厚度应按最大口径管道的保冷厚度再增加5mm~10mm。
K.0.4 空调风管绝热热阻与空调冷凝水管道保冷厚度可按表K.0.4-1和表K.0.4-2选用。
注:技术调节:
1 建筑物内环境温度:冷风时26℃,暖风时20℃;
2 以玻璃棉为代表材料,冷价为75元/GJ,热价为85元/GJ。
注:Ⅰ区系指较干燥地区,室内机房环境温度不高于31℃、相对湿度不大于75%;
Ⅱ区系指较潮湿地区,室内机房环境温度不高于33℃、相对湿度不大于80%。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8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9 《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
10 《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 158
11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