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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添加剂净化处理净化车间果胶制造业企业环境卫生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确保食品添加剂明胶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在发给你,请遵守。2005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以下简称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设施、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储运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从事明胶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明胶生产企业。行业负责人是产品卫生安全的负责人,应当承担保证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设施卫生要求。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第二条明胶生产企业应当位于地形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安全的地区。工厂道路应硬化,防止灰尘飞扬和积水。工厂周围环境应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污染源,不得有昆虫繁殖的潜在场所。
第三条生产过程中应当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保护距离和措施。在使用、储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地方,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条厂区布局合理,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连续性,又能防止交叉污染。工厂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按卫生要求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和清洁区。一般作业区为:原料库、原料处理工艺(膨胀、酸化、洗涤)、成品库等区域;准清洁区为:提取、过滤、浓缩工艺等区域;清洁区为:凝胶、干燥、粉碎、半成品储存、混合、包装工艺等区域。
第五条电力、供暖、空调室、给排水系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生产场所的卫生,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六条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净高不得小于3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生产车间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设计,确保运输和卫生安全保护。
第七条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易于清洁。需要清洁的工作区域地面应有1°-2°坡度,最低地面应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
第八条准清洁区。清洁区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防毒、防渗、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
第九条生产车间。仓库应当通风良好。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例不得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量不得小于每小时三次。
第十条生产车间或者工作场所应当有良好的自然照明或者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低于110LX。
第十一条明胶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
第十二条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物和设备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特点,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第十四条准清洁区、清洁区人员入口设置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设置洗手、手消毒设施。厕所应设置在生产场所外,必须用水冲洗。
第十五条产品混合。包装场所应设置空气消毒净化设施。紫外线消毒者应设置在30瓦/10~15平方米以上,吊装在地面2米以上。在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空气进气口应远离排气口,距地面2.0米以上,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第十六条生产设施、电线管、水管、汽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冷凝物污染产品和容器。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封闭化。
 

第三章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第一条明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各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和制度操作。
第二条明胶生产可以使用以下原料:(1)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蔬菜市场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等牲畜的皮肤和骨骼;(2)皮革鞣制工艺前,剪下的毛皮或内皮,俗称毛皮、二皮、三皮等生皮;(3)骨粒加工厂整理加工的清洁骨粒和直接采购的自然风干骨料。
禁止使用以下原料:(1)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2)牛、猪、羊等牲畜的皮、骨无检验检疫证明。
第三条明胶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卫生要求:
1.原料预处理、洗涤、酸化、碱膨胀、中和等反应容器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物。
2.皮料和骨料在确定中和洗涤终点时,应严格控制加工添加剂酸、碱、石灰在皮料和骨料中的残留量,以满足控制要求。其中:钙离子(Ca2)含量应低于6000h/h;氯离子(Cl-)含量应低于3000h/h。试验合格后,进入提取锅提胶。
3.胶水的过滤、浓缩设备和容器、管道、阀门必须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和记录。胶水中不得添加任何非食品级添加剂。
4.浓胶的冷冻。干燥。粉碎应在封闭系统中进行,干燥所用的空气应净化。
5.胶粉半成品储存容器使用前应消毒并保持清洁。每批半成品应取样检验,卫生指标合格后方可用于成品混合。
第四条生产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关键因素的检验结果)应妥善保存。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每批产品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妥善保存,直至超过该批产品的保质期两年。
第五条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当完好无损,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第六条维修设备时,应当防止污染产品。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强酸、强碱等化学腐蚀性物质、粉尘、噪声、污水应当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处理。
 

第四章卫生质量检验要求。

第一条明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国家明胶标准的要求建立检验室,必须配备微生物等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健全检验体系。
第二条九条卫生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条每批明胶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卫生质量检验合格。
第四条产品必须有包装标志。标识应标明:名称、产地、工厂名称、卫生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保质期等,标识上应明确标明食品添加剂明胶字样。
 

第五章储运卫生要求。

第一条原材料、包装材料、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其仓库容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条原材料按品种验收登记,分类存放。
第三条产品检验合格后,按品种和批次分类存放。储存条件应根据产品特点满足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存放在专用仓库中,并按照危险品仓库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选择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防雨、防晒措施,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六章员工卫生要求。

第一条准洁净区、洁净区生产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证书后方可上岗。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及病源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明胶的生产。
第二条员工上岗前,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等妨碍产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用品和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生产场所。
第四条从准清洁区的提取过程开始,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洗手,穿干净的工作服、帽子,头发不得暴露在帽子外面;不得戴戒指、耳环、香水等。不得穿工作服、鞋子、帽子进入非生产现场。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卫生部负责解释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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